1、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后,可否以对方有过错为由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答: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对方具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2、以配偶有过错起诉离婚且要求赔偿应注意什么?
答: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3、在哪些情形下可以提出婚姻损害赔偿?
答: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因上述原因导致离婚,提出损害赔偿的:
(1)必须是合法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
(2)必须是由于对方的过错导致离婚的;
(3)必须是在提出离婚时提出,即:离婚才能提起赔偿,赔偿必须在离婚的前提下提出,只提赔偿不提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必须是针对合法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不能向第三方提出损害赔偿。
如果提出离婚的是有过错方,而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损害赔偿,如果在一审没有提出,在二审时还可以提出,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离婚后一年内可以另行起诉,提出损害赔偿。
4、无过错方起诉离婚时可否要求第三者赔偿损失?
答:
要求“第三者”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承担婚姻法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受害者不能要求婚姻关系以外的人(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配偶有重大过错为由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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