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2006年5月份,经人介绍,我与大自己5岁的男子张某相识。相处不到半年的时间,我们便在张父的催促下结了婚。办理结婚证时,张某没有同我一起去,而负责登记的人恰好是张某的同窗好友,因此对他网开一面,在他没有到场的情况下给我们办理了结婚证。婚后不久,由于彼此的个性问题,我们之间不断产生矛盾,我对这个家也没有了留恋。我知道,张某肯定不会同意离婚,我能不能以办理结婚证时他没有到场为由,请求解除同居关系,或者向法院申请宣布我们的婚姻无效呢?
回答:
针对你所提问题,我依据《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规定,解答如下:
1.如果你们两个人在领取结婚证时都符合法定婚龄的话,你手持的证件为有效证件,你们不属于同居关系。
2.在结婚后你们之间有了矛盾,你强调,在登记时不是两个人都在场,这说明你们办理结婚证的过程不合法。
3.《婚姻法》第八条和《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双方都要到达婚姻登记机关,由此可知,你们在领证时有违法行为。
4.从《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来看,结婚的条件是:“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颁发结婚证时,“当事人双方都要在场,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附件第二条上的‘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或者按指纹,不得由他人代为签名、代为按指纹。”婚姻登记员为不符合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以及违反程序办理婚姻登记、发放婚姻证的,应依法给予处分。
因此,你可以向该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对那个婚姻登记员予以处分,并要求撤销你的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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