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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根源及其成因
发布日期: [2011-10-11]   人气指数: [2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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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权文化和夫权思想是家庭暴力的历史文化根源。我国几千年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男尊女卑”、“三从四德”的父权制,将女性置于男性统治之下。推行“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封建礼教,掌握家庭经济权力的家长,对家庭当然地享有最高支配权,从而干涉和侵害妇女、子女的人身权利的行为合理合法。直至今天,崇尚男性对女性暴力,父母对子女惩戒的历史传统,依然深刻地影响着当代中国家庭。

  家庭暴力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经济收入的不平衡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经济原因。经济收入的不平衡导致了经济地位的不平等。传统的择偶观是男强女弱。女方希望找一个各方面都比自己强的男性,而自己甘愿默默奉献于家庭。一些男性由于有了妻子及其家庭成员的支持,因某些机遇而经济收入增加,社会地位大大提高,于是要求家庭成员绝对服从其意志,否则就是恶语伤人、大打出手;还有一些人贪图享乐,追求金钱和美色,对婚姻、家庭毫无责任感,使家庭暴力既成为婚变的原因,又成为施暴者达到离婚目的的手段。

  2、婚姻质量低,家庭成员间相互调适能力差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内在原因。在现实生活中,利益型婚姻、维持型婚姻等较为常见。由于婚姻基础不牢,婚后夫妻之间又不能共同努力培育感情,这不仅使婚姻当事人无力使其婚姻健康发展,妥善解决日常生活中出现的各种矛盾,而且面对事实上死亡的婚姻也不能采取理智的态度,夫妻双方的思维定式和意识惯性使之对解决这类婚姻问题时多表现为感情冲动而缺乏应有的理性认识和法律意识。因此,在矛盾激化时,双方为了达到各自的目的而采取极端的态度和方式来对待对方,导致暴力行为发生和升级。

  3、司法的漠然态度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社会原因。因为家庭暴力并非一般的治安问题,还涉及到感情因素,因此,有相当一部分司法人员认为家庭暴力是夫妻之间的私事,不属于司法管辖范围。

  4、立法不完备和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是家庭暴力产生的法律原因。我国尚无明文惩处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虽然我国《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都规定了禁止用暴力虐待、残害妇女、儿童、老人,但由于有些家庭暴力事件与虐待罪事实之间有本质差别,裁决起来缺少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