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网站地图
 
返回首页 网站简介 关于我们 调查取证 媒体报道 律师团队 联系我们  
   
   
滚动新闻: 这里有最优秀的律师团队,为你的委托事务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和帮助,最大利益的维护你的合法权益。详情请点击  
·本站新闻 ·社会新闻  
·婚恋指导 ·婚姻分析 ·情感疏导
·挽救修复 ·分离第三者 ·复婚帮助
·离婚指南 ·协议离婚 ·诉讼离婚
·家庭暴力 ·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
·虐待遗弃 ·损害赔偿 ·判决执行
·继承收养 ·婚外情与重婚 ·无效婚姻
·非婚同居 ·军人离婚  
·涉外婚姻 ·涉外法律法规 ·涉外离婚案例
·法律文书 ·法律法规 ·离婚案例
·法理研究    
 
 
  站 内 新 闻
 
浅析我国《婚姻法》中探望权的行使
发布日期: [2011-1-11]   人气指数: [2567]
[小] [中] [大]

 

  探望权,在国外通称探视权,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可以看望由另一方直接抚养的子女,或将子女短暂接回共同生活的权利。

  目前我国关于探望权的规定,主要存在于新修订的《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立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一、探望权行使的前提

  由于探望权涉及到人身关系,因此探望权行使的前提还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探望权行使的基本前提条件即必须有利于子女成长及身心健康,但是否必须获得子女的同意。探望权是属于父母一方为表达亲情和关爱、以精神慰籍为主要目的的民事行为,而且是一种较短时间的行为。因此,笔者认为,不应明确规定在探望权纠纷案件的审理中法官需向未成年子女征求是否同意被探望意见,若子女有不愿被探望的意见,法官可以在行使探望权的具体方式上调整,如在时间、地点等给予最大的限制。

  第二,《婚姻法》规定,请求得到探望权的一方应该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该规定局限了申请探望权的请求时间。探望权的行使条件是否以夫妻离婚为必要?《婚姻法》尚未规定别居制度,对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别居父母一方,应该也享有探望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并且,对于未婚父母,虽谈不上离婚,但并不能否认其与未成年子女的亲子关系,未婚父母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未婚父母一方也应享有探望权。

  第三,探望权的请求是否必须是由父母离婚引起的,若一方子女死亡所引起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可提起探望权。笔者认为,祖父母、外祖父母应享有受法律保护的探望权,这种探望可以叫作代位探望,有权提起探望权请求。

  二、探望极行使的布式、时间及地点

  1.行使探望权的方式

  行使探望权,涉及到直接抚养一方和子女的利益,因此有必要确定探望的时间、方式。《婚姻法》规定了确定探望的时间、方式的两种途径:“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婚姻法》在确定探望的时间和方式问题上,规定了父母协议和法院判决两种方式,并且确定了“协议优先”的原则。当事人协商或法院判决,都得对探望的方式和时间作出明确的规定。

  探望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探望性探望。探望性探望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母,在一定的时间到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家中行使探望权。二是逗留性探望。逗留性探望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可以带走子女,与其生活一定时间以行使探望权。这种方式探望时间较长,可在约定或判令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人领走并按时送回被探望子女。

  2.行使探望权的时间、地点

  笔者认为,行使探望权的时间以白天、较短的时间为宜。探望时间的安排,要充分考虑子女生活、学习的方便,不可因探望权利的行使而破坏子女正常的生活。探望的时间以周末(寒暑假)、离开幼儿园或学校时子女的空暇时间为宜,子女在幼儿园内或在校期间不应作为探望时间。探望的时间以白天的12小时内为宜。不经常在同一地区居住的申请人,请求行使探望权的时间,以“五一”“十一”及寒暑假期间对分为宜。

  对探望时期是否留宿问题,夫妻双方若能协议解决(有抚养权一方同意),法院一般应予准许;反之,法院不宜强行判决探望权方有留宿子女的权利。

  国外对探视权的法律规定也多是概括性的,法官在审理探视权案件时,确定具体探视方式的依据是依照案件的具体情况——是否对孩子有益,其实质是考察大人的资格。家长的人品状况、健康情况、经济条件、居住环境、有无烟酒嗜好、有无不良行为记录,甚至其交友都是法官判断其能否及如何行使探视权的依据。比如是一周探视一次还是一月探视一次,每次探视时间是一小时还是允许带走过夜。

  三、探望权的中止

  我国《婚姻法》对探望权中止的法定理由采取了概括主义的立法模式,只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没有列举“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的具体情形。

  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请求中止探望权的案件时,应本着保护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根据具体的案情作出审慎判决。探视权执行中止的情形主要有;第一,行使探视权的父或母一方,患有危及子女健康的传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的;第二,行使探望权的一方在探望子女过程中对子女有违法或犯罪行为的,比如对子女有暴力倾向;第三,行使探望权的一方有酗酒、卖淫嫖娼、吸毒、赌博等恶习的;第四,行使探望权的一方在探望过程中有过怂恿或教唆子女违法犯罪行为的;第五,行使探视权的一方在探视过程中故意挑拨中伤另一方当事人,明显对抚养子女不利的;第六,行使探视权的一方借探视之际隐匿子女的。对于拒绝抚养本成年子女的父母也可要求中止其1-2年的探望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