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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的基本原则以及收养应具备的条件
发布日期: [2012-1-30]   人气指数: [2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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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收养的基本原则

  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一定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的原则;

  二、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平等自愿的原则;

  四、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

  五、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的原则。


  二、被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三、送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