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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可撤销婚姻?
发布日期: [2012-7-10]   人气指数: [2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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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可撤销婚姻,是指婚姻成立时违背婚姻实质要件,经当事人申请,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婚姻的制度。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对“胁迫”这一法定情由的理解:所谓胁迫就是通过恐吓、威胁的手段,给婚姻一方当事人给予精神上的强制,使其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也即婚姻成立时完全违背当事人的意志。例如以伤害当事人及其亲属、揭发当事人的隐私、毁损重大财产,以及限制人身自由等,足以使当事人精神、肉体造成痛苦的行为。胁迫者可能是婚姻的相对方,也可能是父母、亲属等第三者,受胁迫者很可能是女方,也可能是男方。受胁迫的一方可以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但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一年的时间为民事上的除斥期,起始时间为法律确定的结婚时间,一般为结婚证书上载明的时间,该时效既不能延长,也不能中止、中断。撤销权完全由受胁迫者行使,这里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是当事人意思自治,他人不得干预。婚姻也是一种契约,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行为,甚至夹杂着许多感情因素。有些婚姻,开始一方当事人是不自愿的,受到胁迫,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比如生儿育女、生活改善等,双方会产生感情,如果当事人在法定限期不请求撤销,该婚姻关系就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当事人在一年内没有提起撤销请求,视为其放弃权利,推定该婚姻合法。有法定情由,当事人按期提出,应当宣告婚姻无效且为自始无效,双方当事人自始就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行使婚姻撤销权的是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