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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嫖娼不能作为离婚索赔的证据
发布日期: [2012-11-16]   人气指数: [2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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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地:宁都县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离婚

  “你这个不要脸的,在外面和别的女人鬼混,我一定要和你离婚。”妇女张某说。“没有这回事,你胡说八道。”丈夫郭某辩解。“我调查过,你和那个女老乡在旅馆里都被警察抓住过。”张某扯开嗓子喊。

  “老婆,能不能不离?原谅我一次吧……”无论郭某怎样哀求,张某将郭某告上法院并索赔5万元。

  郭某很后悔,后悔在广州打工期间不该和那个未婚女老乡发生不正当关系。

  原来,郭某结婚三个月后便抛下妻子南下广州打工,在厂里开的一次联谊会上认识了那个女老乡,两人眉来眼去产生感情。一次,两人聚餐后在一旅馆有了“那事”。当时,有人举报给公安,警方以抓卖淫嫖娼为由对他们进行滞留审查。

  3月7日,宁都县人民法院以妻子张某不能举出丈夫与人同居的证据为由,判决张某与郭某离婚,但对张某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不支持。

  律师点评:

  张某现有的证据只能证明郭某有对妻子不忠的行为,并不能证明郭某“与他人同居”的事实,故对张某要求郭某支付5万元损害赔偿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青岛离婚网点评:

  若要证明同居必须要有连续性的证据,以证明对方持续、稳定的同居关系。仅仅一次卖淫嫖娼的证据是远远不够的。这就需要当事人在搜集证据时最好要找专业的婚姻咨询师作好咨询工作,制定行之有效的取证方案和诉讼方案,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