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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有外遇,诉离婚法院不全支持
发布日期: [2011-11-10]   人气指数: [2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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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夫妻一方有外遇或有确凿证据证明对方出轨,另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越来越多,但此类案件有时候并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近日,记者在一些基层法院采访了解到,不少当事人由于对离婚标准存在思想误区,这不仅使自己浪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且易使夫妻之间的感情陷入危机。本报通过两个典型案例,并邀请律师点评,希望能给读者一些启示。

  案例1

  丈夫被疑有外遇起诉离婚被驳回

  2001年,李华与刘青在福建打工时相识后,双方开始恋爱。2003年12月,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并生育了2个男孩。婚后,丈夫李华长年在外打工,每当逢年过节李华会与刘青团聚。

  2008年3月以来,李华与一女同事关系密切,一些关于李华的风言风语传到刘青耳中。刘青遂起疑心,认为李华有了外遇,并开始着手搜集李华有外遇的证据,不料被李华发现,双方为此发生矛盾。2009年4月,李华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诉讼,刘青则坚持不同意离婚。

  全南县人民法院认为,李华与刘青系自由恋爱结婚,双方的婚姻基础较好,婚后感情尚好,虽然在生活中有一些误解,只要双方相互理解、积极沟通,相信能够恢复和好。2009年5月11日,法院对李华诉刘青离婚纠纷一案作出判决,驳回了李华的离婚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而证明破裂则必须搜集有力的证据,同时注意证据搜集合法,尽量不要雇佣社会上一些中介公司进行取证。如果一方想以对方有外遇为理由请求离婚,搜集证据时就必须搜集两方面的证据:一是男方有外遇的证据;二是男方有外遇、且经教育拒不悔改。

  案例2

  出轨丈夫欲离婚法院不准

  1999年,丰城市民李小同与涂芳经人介绍后登记结婚,后生育一男孩。之后,夫妻同在珠海一家公司务工。

  2003年,李小同与涂芳发生争执,涂芳辞职返乡,不久又返回原单位上班。此后,双方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在此期间,李小同行为出轨,出现外遇,夫妻关系更加紧张。2009年年初,涂芳只身到北京打工。2009年5月11日,李小同一纸状诉告上法院,要求与涂芳离婚。审理中,涂芳表示已谅解李小同的过错,坚决不同意离婚。

  法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并自愿登记结婚,属自主婚姻,其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尚好,只是近年来双方性格不合,偶发矛盾,加之李小同放松了婚姻道德方面的自我约束,生活作风不检点,以致夫妻关系出现隔阂,这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仍有恢复和好的可能,故对李小同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7月14日,丰城法院驳回原告李小同的离婚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在本案中,男方出轨属道德行为,不属于法律范畴,而且女方已原谅男方。只有在与人通奸,并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时,法律才能进行调整。

  (两案例当事人均为化名)


  律师

  夫妻感情是否破裂需综合分析

  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律师肖文军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一是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二是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转自:大江网——新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