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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范围
发布日期: [2011-1-20]   人气指数: [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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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和其它夫妻个人的特有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其他应当归一方财产的,应包括夫妻一方从事职业、工作和业余学习、兴趣、爱好等专用的财产;一方具有人身性质的补助金、福利财产、人身保险费、医疗费、伤残费、保健费等;一方在社会贡献中所得的荣誉奖品、奖章等;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

  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