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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发布日期: [2011-2-16]   人气指数: [2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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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从领取结婚证起,到一方死亡或离婚时止。下列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 工资、奖金;

  (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不明确的夫妻共同所有。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