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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期间造成的财产争议的处理依据
发布日期: [2011-4-2]   人气指数: [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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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对订立婚约造成的经济损失。如举行订婚仪式耗费的钱财,解除婚约时,一般不得要求赔偿,当事人所造成的损失应各负其责。

  2、对婚约期间所发生的非财产损失,即发生性行为造成女方所谓的“青春损失费”,在我国不享有此种损害赔偿请求权。因为这种非道德行为系双方过错行为造成,女方不得以此享有经济上求偿的权利。否则,会造成性行为的金钱化,造成不良社会后果。

  3、对婚约期间赠与物、信物的返还问题。由于我国的《婚姻法》没有规定婚约制度,处理应区分情况,灵活掌握,可视赠与物的性质、数量、价值等情况区别对待,对价值贵重的赠与物可予以返还,对于具有纪念意义的价值较大的信物如果能够返还的,可予返还,若不能返还,可折价返还。如价值不大的日常生活用品,如已经使用的衣物等可不予返还。

  4、对于按当地风俗习惯一般由男方给女方的价值较大的“礼金”等。解除婚约时,可视双方的具体情况予以酌情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