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生活报》2019年10月16日刊登
借名买房风险高 姐姐用弟媳名义买房过户时遭拒
案情 2011年,小李打算在厦门投资一处房产,恰逢当时弟弟阿强的孩子到了上学的年龄,为方便孩子上学、弟媳小孙落户,小李便同意将房产先登记在小孙名下。房屋首付款和银行按揭均以小孙名义进行支付和办理,而实际小李也承担了部分房款。 孩子上学后,姐姐小李多次要求将该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却遭到了弟弟阿强和弟媳的拒绝。小李随后诉至法院,要求确认 自己为讼争房产的共有产权人,并拥有50%的权利份额。 说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但并不等于其中记载的事项就一定是真实或完整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因此,如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法院可以根据相反的证据作出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相反的事实认定。 本案中,讼争房产是以小孙的名义购买登记的,并办理了银行按揭,但从资金来源等一系列证据来看,小李始终参与其中,并承担了大部分的资金,可见,购买房产是双方共同的决定,目的是为了小孙来厦落户和小孩在厦读书之需。 综上,法院确认讼争房产实际是由小李和阿强、小孙共同出资购买,仅以小孙的名义进行登记。双方在之前已经达成了产权各半的合意。现小李要求确认其对讼争房产享有一半产权,并愿意承担今后实际发生的银行按揭款,合法有据,应予支持。最终法院依照相关规定,确认小李为该房产的共有产权人 (产权份额为50%)。 在此提醒购房者,“借名买房”的行为还可能存在以下风险:一旦买卖双方发生纠纷,若属于以借名买房的方式来规避国家政策的,可能无法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如果登记产权人陷入债务纠纷,债权人申请保全,房屋可能作为登记人的财产被拍卖;如果登记产权人将房屋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借名人可能 “钱房两空”。由此可见,借名买房风险极高,切莫为一时便利而深陷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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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青华,山东睿泽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维情婚姻咨询中心主任,对离婚财产分割,遗产继承等案件有丰富的诉讼经验和操作技巧;其律师团队专业代理民商事和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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