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生活报》2017年10月18日刊登
自书遗嘱慎用语 言辞准确方稳妥
案情
赵老太和吴老伯育有三个子女。赵老太去世后,吴老伯向单位申请并分配了三套住房,分别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海淀区红联村、丰台区右安门。百万庄的房屋由吴老伯和小儿子一家人居住,另外的房屋分别由大儿子和二女儿一家居住。这些房屋房改后产权登记在吴老伯名下。
吴老伯于2013年2月写下自书遗嘱,内容是:“我和老伴一直住三居室,小儿子一家对我们都很孝顺,我去世后愿意把这房留给他们一家人,其他子女都分给两居室另过。”小儿子认为,父亲的意思就是把百万庄的房屋留给自己,对于海淀和丰台的房屋父亲只是同意给哥哥姐姐继续住,但没有写明产权给他们,所以,另外两套房屋仍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因此,小儿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按照吴老伯生前所留自书遗嘱处理百万庄的房屋,另外两套房屋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说法
吴老伯书写遗嘱并签字捺印,该自书遗嘱应当认定真实有效。遗嘱中关于财产处分的表述虽然不符合法律用语,但考虑到遗嘱人年纪大,缺乏法律知识,为了探求和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可以对遗嘱用语进行解释。
根据遗嘱内容可见,百万庄房屋实际格局虽是两居,但早已隔成三居。另外两套房屋格局均为两居室,所以,遗嘱中愿意将三居室留给小儿子的表述应当解释为将百万庄房屋留给小儿子继承。
“其他子女都分给两居室另过”应当解释为将另两套遗产房屋分别留给大儿子和二女儿继承。这更加符合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法院判决按吴老伯自书遗嘱处理上述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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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青华,山东睿泽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维情婚姻咨询中心主任,对离婚财产分割,遗产继承等案件有丰富的诉讼经验和操作技巧;其律师团队专业代理民商事和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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