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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打工被疑外遇遭殴打 女方起诉离婚分家析产
发布日期: [2017-7-6]   人气指数: [2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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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出门打工被疑外遇遭殴打
  
  1996年10月15日原、被告在礼县湫山乡政府自愿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湫政字第伍XX号。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好,1999年5月6日生长女王甲某,2008年9月28日生次女王乙某,2010年7月28日生男孩王丙某,2010年农历10月原告做了绝育结扎手术。2014年农历1月原告去新疆打工,2015年农历1月8日被告去新疆叫原告回家,并猜疑原告有外遇,于是双方发生纠纷,相互争吵,争吵中被告动手打了原告,致夫妻感情不和,从此双方分居生活。2015年7月原告起诉离婚,2015年9月9日本院作出(2015)礼民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半年之久。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好转,双方各自外出打工,继续分居生活。三个子女在家由被告父母喂养,供上学。原告既未回家看孩子,也未给子女生活费。2016年4月26日原告再次起诉离婚,要求长女王甲某、儿子王丙某由被告抚养,次女王乙某由原告抚养。另查明,原、被告婚后一直与被告父母一起共同生活,至今未分家析产。
  
  法院判决:准予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长女王甲某由原告王某甲抚养;原告王某甲给付次女王乙某、儿子王丙某抚养费共73117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已生育三个子女,均未成年。但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引起争吵打架,已影响了原、被告正常的夫妻感情,致双方分居生活,并原告起诉离婚,在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历时半年之久,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好转,而是继续分居生活,终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原告再次起诉离婚,理由充分,应予支持。但原告请求长女王甲某、儿子王丙某由被告抚养,次女王乙某由原告抚养,不切实际,因长女王甲某表示愿意与原告一去生活,所以次女王乙某、儿子王丙某由被告抚养,长女王甲某由原告抚养为宜。因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承担必要的抚养费,计算标准为:6830元/甘肃农村人均年生活费×(18周岁-被抚养人实际年龄)÷2,所以原告给付次女王乙某抚养费34994元,儿子王丙某抚养费41253元共76247元,被告给付长女王甲某抚养费3130元,实际原告仅给次女王乙某、儿子王丙某抚养费73117元。
  
  律师说法:抚养费的计算标准
  
  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 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子女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比照前面的比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