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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内打欠条有法律效力吗?
发布日期: [2017-5-19]   人气指数: [2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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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回顾
  
  赵某与妻子2003年登记结婚。2005年3月的一天,妻子曹某以买卖二手房为由要求丈夫帮忙给她借钱。妻子怕丈夫不信任自己,便与赵某打欠条,赵某接受了。曹某接过钱,还真就给丈夫打了一张关于借款7000元的借据,还很郑重地摁上了手印交给了丈夫。
  
  2005年12月,赵某和曹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在财产分割方面未对该欠款作出约定。后赵某多次找到曹某要求归回欠款,但遭到曹某拒绝。无奈之下,赵某拿着曹某打的欠条来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曹某偿还欠款7000元。而曹某则辩称,自己并未向前夫借款,在出具欠条时,其与赵某仍是夫妻关系,欠条是在开玩笑的情况下出具的。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某与曹某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各归各有,此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赵某和前妻曹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前妻曹某所写的欠条是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欠条是双方之间财产的约定,其内容受法律保护。
  
  案情解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6条作出了具体规定。
  
  首先,夫妻之间可以成立借贷法律关系,夫妻之间协议约定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夫妻一方用于个人事务,应视为双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该协议有效,双方应按借款协议履行。
  
  其次,对于夫妻之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引发的借贷纠纷,应在离婚诉讼中一并处理,这样可以兼顾民事主体个人权利的保护与婚姻关系的维护。
  
  再次,涉及到诉讼时效问题,因出借的标的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未解除婚姻关系时无法分清彼此的具体数额,故诉讼时效应从离婚时才开始起算
  
  最后,如果一方是以个人财产出借,尽管双方存在婚姻关系,也应按照诉讼时效的规定处理。出借方超过诉讼时效后主张还款的,一般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