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生活报》2017年3月29日刊登
探望协议约定违约金被判无效
案 情 2011年7月,李先生与王女士经调解离婚,儿子由王女士抚养,李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双方就儿子的探望问题达成一致协议,并对探望次数、时间、地点等细节进行了约定。然而,此后两人都没有按照调解书的约定严格履行各自义务,双方多次发生争执,李先生还多次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王女士配合其行使探望权。 2014年4月,李先生与王女士再次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约定,王女士每周二下午带儿子到法院给李先生探望,至法院探望两次后,双方可自行协商探望时间问题,李先生按月给付抚养费,如王女士不履行协助探望义务,则承担相应的违约金责任 (扣除每月300元抚养费)。但此后双方就探望问题仍未协商一致,李先生以对方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王女士支付违约金7200元。 法院在查清事实后认为,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给付子女抚养费是其法定义务,不得因探望权受阻而拒付。对李先生要求王女士支付违约金的诉请,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 释 法 涉未成年子女离婚纠纷中,探望权能否顺利履行与抚养费是否及时支付是关乎子女健康成长的重要内容。 此案中,双方的和解协议涉及到子女的利益,但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的意思表达能力,因此,对于此类协议法院并不能简单套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而应当以是否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原则进行主动审查,以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抚养费的给付与探望权的行使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问题,支付抚养费并非是行使探望权的前置条件,李先生、王女士均不应将有无支付抚养费视为能否探望孩子的筹码。 家有难事找青华 王青华,山东睿泽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维情婚姻咨询中心主任,对离婚财产分割,遗产继承等案件有丰富的诉讼经验和操作技巧;其律师团队专业代理民商事和刑事案件。
山东睿泽律师事务所 青岛维情婚姻咨询中心 13953259127 81118858 青岛市山东路42号银禧苑B座5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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