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生活报》2017年3月8日刊登
女儿房子被查封 父母以借名购房上诉被驳回
案 情 2008年4月,黄某的女儿小兰与建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建发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小兰向建发公司购买一套房屋,总金额为145万元。小兰分多次向建发公司缴交部分购房款。 2008年4月至2010年2月间,黄某先后向小兰汇款50多万元。 2008年9月8日,小兰与建设银行厦门市分行签订一份个人住房组合借款合同,约定小兰向建设银行厦门市分行贷款99万元用于购买上述房屋,借款委托扣款账户户名为小兰。厦门市国土局登记的讼争房屋权属人为小兰。 2013年,小兰及其丈夫与朱某发生民间借贷纠纷,法院判决小兰及其丈夫应向朱某返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及律师费。 2015年4月,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某与被执行人小兰及其丈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封了讼争房屋。黄某以其自己才是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为由,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一审法院于2015年12月作出执行裁定,驳回了黄某的异议。黄某对执行裁定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法院作出与执行裁定结果一致的判决。 一审判决后,黄某不服,向厦门中院提起上诉。 黄某上诉称,朱某申请执行的财产为黄某自己所有,不属于小兰所有。朱某申请执行的房屋购房款系黄某全额支付。黄某夫妇与其女儿小兰于2008年3月三方约定并签署了书面协议,约定由黄某夫妇全额出资购买讼争房屋,以小兰的名义购买,小兰有三分之一的居住权,小兰及其以后的婚姻关系人无权处理该房屋。 “我们夫妇以小兰的名义购买讼争房屋是有诸多客观原因的:小兰是开发商的职工,可以用比较便宜的价格购买到讼争房屋,还可以免去物业管理费。更为重要的是,按当时银行按揭贷款规定,只有厦门本市户口的居民才能申请到购房按揭贷款。我们夫妇均没有厦门户口,所以才选择以女儿小兰的名义购买房屋,便于申请按揭贷款。 ”黄某陈述。 黄某认为,其是讼争房屋的实际居住人。讼争房屋交付使用后,黄某支付了装修款一直居住至今。虽然讼争房屋从文书上显示为小兰的名字,但事实上是黄某出资购买的,法院应停止对房屋的执行,解除房屋的查封。 说 法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终审判决,根据查明事实,讼争房屋登记在小兰名下,讼争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个人住房组合借款合同均系小兰签订,黄某主张其为讼争房产的所有权人缺乏法律依据,故其不享有足以排除朱某申请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黄某要求终止对讼争房屋的强制执行缺乏法律依据,一审判决不予支持并无不当。黄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判决驳回黄某的上诉请求。 家有难事找青华 王青华,山东睿泽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维情婚姻咨询中心主任,对离婚财产分割,遗产继承等案件有丰富的诉讼经验和操作技巧;其律师团队专业代理民商事和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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