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1970年出生的汪梅是安徽省泗县人,平时暂住南京从事家政服务。 2015年4月底,家住下关锋尚小区的张强、陈菁夫妇经与中介公司签订合同,雇用汪梅到家做钟点工。双方约定汪梅每周工作六天(周一至周六),时间为每天下午1点至4点,工资为每月1600元,法定节假日正常休息。 2016年3月1日,陈菁在国外给汪梅打电话,通知其把家里的卫生打扫干净。此时,汪梅称其春节期间到陈菁家收咸肉时摔骨折,并希望陈菁夫妇对她负责。
汪梅治疗告一段落后,曾找到张强、陈菁夫妇交涉,称雇主应对此承担责任。张强夫妇觉得春节期间汪梅在休假,他们又没让其来家收咸肉,所以认为汪梅的说法不可信,故不愿意承担责任。
2016年6月12日,汪梅一纸诉状将张强夫妇告上法院,主张两被告应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10.51万元,并由两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诉讼理由,被告张强夫妇辩称,原告所称的受伤时间两被告均在国外,并未指示原告从事收咸肉等家政服务。原告对其受伤的时间、地点、缘由、受伤情形等基本事实除其单方陈述外,均无相应证据予以印证,也未及时通知被告。两被告找小区保安等人核实情况,均无人看到原告在春节期间到两被告家中晒肉,故两被告对原告陈述的受伤过程不予认可,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6年11月23日,法院再次开庭认为,原告在两被告家中从事家政服务,双方之间的雇佣关系成立。
原告主张其在两被告家收咸肉时摔伤,应当对该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原告仅有其自身陈述及三名证人的传来证言,且其自身陈述在两次庭审及谈话中前后不一,对细节的陈述前后矛盾,其陈述的受伤时间与其初次就诊病历记载的受伤时间亦不一致,故原告的主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认定。原告要求两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并依据侵权责任法、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判决驳回原告汪梅的诉讼请求。
说 法
这起案件的判决向公众传递两大信息:一是存在雇佣关系的家政服务人员,在为雇主从事家政服务过程中受伤,是可以起诉索赔的,只要证据充分即会受到法院的支持;二是只要起诉打官司,就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证据官司肯定打不赢。
以本案为例,汪梅无论怎样受伤都值得同情,但她主张春节长假在被告夫妇家从事家政服务受伤,要求他们承担责任,若被告夫妇自愿对其进行补偿,那无可厚非,但汪梅要通过诉讼程序打官司索赔,那就必须要有能够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否则不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由此可见,汪梅的此次起诉输就输在证据不足、不充分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