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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完喜事女子闹离婚 法院判决返还彩礼
发布日期: [2017-1-19]   人气指数: [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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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我国的民间习俗,彩礼制度历史悠久。现代社会,彩礼礼金动辄上万甚至几万,一旦出现悔婚,关于彩礼的归属,是否有法可依?
  
  30岁的张先生在新疆乌鲁木齐市一家超市当保安,经人介绍认识了年龄相仿的陈女士,很快,二人便确立了恋爱关系。
  
  相处5个月后,二人打算结婚。张先生和家人凑了5万元,准备先付首付按揭套房子,陈女士和家人却提出,还要5万元彩礼。最后,经过商量,张先生决定把5万元给对方当彩礼,买房计划暂时先搁浅,陈女士也答应了。
  
  一个月前,张先生带着陈女士回到新疆奎屯老家办了婚礼。因陈女士的户口本在内地老家,二人暂时没领结婚证,打算回陈女士老家再办一次婚礼,同时拿上户口本领证。
  
  办完婚礼从奎屯回到乌市后没多久,陈女士逐渐对租房住显得不满,二人不时发生争吵,最后陈女士提出了离婚。张先生要求退还彩礼钱,陈女士却说,婚已经结了,彩礼是不会退还的。
  
  张先生只得向法院提起上诉。最终,法官判陈女士返还彩礼。法官判赔的依据是什么?法律对于彩礼的界定又是怎样的?
  
  据审理该案的乌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李法官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本案中,张先生和陈女士虽已举办婚宴,但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且陈女士收取张先生彩礼的金额较大,对其生活确实会造成一定的影响,应当返还收取的彩礼。
  
  法官还提醒,男女双方在恋爱中会互赠礼物,但不要动辄赠送房产、车等,分手又要求返还,这些礼物不一定都能算作彩礼。按照通常的观点,给付彩礼是缔结婚姻的前置程序,其最终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而男女双方在谈恋爱中互赠的礼物只是维系感情的一种方式,还很难说是为了缔结婚姻的目的,所以不属于彩礼的性质,不能按照彩礼要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