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08年初春,甲男和乙女经人介绍结婚,婚后有一子,2013年甲男与单位一名女同事关系密切后发展为同居。2015年乙女起诉与甲男解除婚姻关系,同时,乙女提出甲男与他人同居严重违反了夫妻义务,要求甲男赔偿损失2万元。那么,乙女的主张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呢? 律师分析:在诉讼中的主张得到法律支持的关键就是要看其提出的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共规定了四种离婚赔偿情形,即:(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所谓“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指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二是事实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根据《婚姻法解释(一)》,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遗弃”,是指对于老年、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由此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赋予了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乙女有权获得损害赔偿。但是,这个请求权是有条件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受理。 此类诉讼中,还应当注意一下几点: (1)离婚诉讼的原告为无过错方,原告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赔偿请求。强调必须是在提起离婚之诉的“同时”。 (2)但若离婚诉讼的被告为无过错方的话,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被告一审时未提出,二审期间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应当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本案,乙女在离婚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来源:淄博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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