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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期间一方当事人死亡案件还要继续审理吗
发布日期: [2016-4-5]   人气指数: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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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离婚案件。诉讼期间,案件被告发生意外死亡。那么,法院还要继续审理这起案件吗?
  
   受理该案后,法庭按规定排期确定了开庭时间,并向被告送达了开庭传票。但在庭审当天,被告却未能到庭。原来,被告在开庭前因发生意外死亡,那么,这起案件还要继续审理吗?婚姻关系是一种人身关系,是以配偶双方自然生存为前提的,如果一方死亡,婚姻关系因失去存在的基础而自然终结。据此,法官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本案终结诉讼。
  
   法官释法:诉讼终结是指在诉讼进行中,由于出现特定情形,使诉讼程序不能继续进行下去,或者失去了继续进行的意义,从而结束诉讼程序的。诉讼终结的裁定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诉讼终结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也不得申请复议,自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或宣布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诉讼终结的案件,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就同一诉讼标的再行起诉,法院也不得再行受理此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可以适用于诉讼终结的情形有: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3、离婚案件中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来源: 内蒙古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