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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所购房改房离婚如何分割
发布日期: [2016-1-29]   人气指数: [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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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某与妻子花某均系再婚夫妻,去年10月,两人又因故离婚,因李某再婚后所购单位一套房改房的分割,两人闹上法庭。
  
  原来两人于1999年再婚后,李某支付1.5万元,购买了其原工作单位一套50多平方米的房改房,房地产权证登记的是李某。花某认为该房系婚后双方出资购买,应当算作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平均分割。李某则认为该房系其根据单位福利政策所购,其价格与购房人的职务、级别、工作年限等相挂钩,购买价格远远低于房屋的市场价值,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只能分割当初他们出资的1.5万元。
  
  审理中法院认为,本案涉诉房屋系双方婚后按房改房共同购置,以成本价购得并取得完全产权,应认定为双方共同所有。该房系房改售房,一旦上市其价格必定比房改购房的购买价高得多。夫妻分离时,一方取得购入价格的一半,而另一方却拥有价值巨大的房屋,违背《婚姻法》的夫妻平等财产权、处分权的规定。由于该房带有单位福利性质,福利对象仅为李某,李某应占有该房产较多份额;同时考虑双方结婚时间较长,离婚后,花某无居住处所,李某婚前另有一套住房,兼顾花某的合法权益,花某亦可酌情多分得该房产份额。故法院判决涉诉房屋归花某所有,花某给付李某该房根据市场估价60%折价款。
  
  我国现阶段法规政策均没有直接对离婚时如何分配房改房做出规定,本案中,结合房改房的主体特定性和房价的优惠性考虑,李某应酌情多占分配份额;同时考虑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长,花某离婚后没有住所,故法院结合双方的实际情况,按房改房产的实际价值,对该房产进行了分割。

来源:安徽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