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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了收养关系养女还有房屋继承权吗
发布日期: [2016-1-22]   人气指数: [2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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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话说,生恩不如养恩大,江东有一对曾经的养母女,却在三年里三次对簿公堂。昨天,两人的纠纷终于在法院了结。
  
    江东的徐老太今年83岁,早年由于工作原因,徐老太和丈夫分居两地,一直没有孩子。
  
    1960年,夫妻俩去福利院抱养了一个女孩子,就是后来的王阿姨。徐老太把王阿姨当亲生女儿看待,两人相依为命20多年。
  
    后来,王阿姨结婚生子,徐老太的丈夫也调回了宁波。
  
    徐老太说,丈夫曾跟自己提过“这养女不太牢靠”,她当时并不相信,直到后来发生的一连串事情……
  
    2001年,徐老太的丈夫病危,据她说,当时丈夫还在抢救,王阿姨却说她要回家洗澡,直到亲戚打电话才把她叫回医院。
  
    当年下半年,丈夫去世,徐老太开始了独居生活,和王阿姨的关系越来越差。
  
    徐老太说:“几年前我摔伤住院,她几乎没来看过,照顾没有的,我的房子她倒一直惦记着。”
  
    徐老太的房子原来是丈夫单位分的福利房,“房改”的时候夫妻俩出钱买下,登记在徐一人名下。据徐老太说,王阿姨一直怂恿自己把房子给她。
  
    随着年岁渐长,徐老太身体一天不如一天,眼睛也失明了。因为得不到照顾,2010年,徐老太起诉到江东法院,要求解除和王阿姨的收养关系,并要求对方每月支付500元生活费。
  
    对徐老太的“控诉”,王阿姨完全否认。她认为,自己尽到了作为养女的抚养义务,但生活中难免有摩擦误会,这都是可以解决的,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
  
    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双方收养关系,王阿姨每月给付500元生活费。王阿姨不服提起上诉,宁波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照理说,收养关系解除后,两人之间已经没有瓜葛,但去年年底,王阿姨又反过来把徐老太告到江东法院,要求分割徐的房子。
  
    王阿姨表示,虽然她和徐老太解除了养母女关系,但这套房子是养父的遗产,2001年养父去世时对房子未作处分,自己作为养女有继承权,要求分到一半房子。
  
    接到传票,徐老太气得不行。“法院都判了收养关系解除,你已经不是我家的人,凭什么来要房子?”
  
    法院审理认为,徐老太丈夫在世时,徐老太与王阿姨的养母女关系仍然存在,故王阿姨作为养女依法享有遗产的继承权。
  
    虽然房子登记在徐老太一人名下,但房子是在婚内购得,归夫妻俩共同所有,故丈夫留下的遗产为房子50%产权。徐老太和王阿姨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考虑到徐老太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徐的继承份额为60%,王为40%,加上徐老太本身所有的50%,她享有房屋产权的80%。昨天,法院最终判决王阿姨享有房屋产权的20%。

来源:杭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