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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起家事案件7起是要离婚 "不幸福"基因在哪里?
发布日期: [2015-12-21]   人气指数: [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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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13年8月,天宁法院少年庭开始扩大受案范围,在受理未成年人案件基础上增收家事类案件。近日,天宁法院家事审判庭的法官,结合一年多来办理的各类离婚案件,总结出有代表性的3个典型案件,以案说法。
  
  中国江苏网12月18日讯 家庭,是社会最小最基本的组织细胞,家庭伦理道德的状况,不仅直接关系到家庭的幸福美满,在很大程度上还影响着社会稳定。记者昨天从天宁区人民法院了解到,去年7月,该院“家事案件审判庭”挂牌,专门审理与家庭事务有关的案件,截至今年10月,“家事案件审判庭”审理的案件达1000多件,其中七成是离婚案。
  
  据了解,此前,法院都由民庭受理离婚案件。后来随着少年法庭的建立,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凡是在离婚诉讼中,涉及有未成年人的,都由少年庭受理。虽然这种审判机制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方面取得了很大成效,但同时也使得婚姻类案件存在“多头主管”和“分散审判”,影响了婚姻类审判的质量。
  
  2013年8月,天宁法院少年庭开始扩大受案范围,在受理未成年人案件基础上增收家事类案件。经过近一年的实践,2014年7月,天宁区人民法院少年案件审判庭增挂“家事案件审判庭”牌子,审理与家庭事务有关的案件。
  
  所谓家事类案件,主要是指离婚、抚养、继承、探望等,发生在家庭内部的矛盾纠纷。而家事类案件中,离婚类案件占了大头。近年来,离婚类案件呈现出数量巨大、种类繁多、日趋复杂的特点。
  
  近日,天宁法院家事审判庭的法官,结合一年多来办理的各类离婚案件,总结出有代表性的3个典型案件,以案说法。
  
  (刘丽殷益峰)
  
  原标题:10起家事案件7起是要离婚 "不幸福"基因在哪里?
  
  婚姻是一门学问,学好了才会幸福
  
  3起离婚案件,各有“不幸福”的基因
  
  幸福的婚姻都是相似的,而不幸的婚姻各有各的不幸。本期“依法治市大讲堂”邀请天宁法院家事案件审判庭的法官们,结合他们办案过程中遇到的具体案例,为大家讲讲“不幸婚姻”的3种类型,与大家分享他们的办案感悟。
  
  案例一:对家庭不负责任型
  
  这是一对“80后”小夫妻,结婚初期幸福美满。婚后没多久,女儿出生,一家人更是其乐融融。因婚房是男方婚前购买,水电煤气等生活费用,均绑定在男方银行卡上。
  
  在女儿两岁左右,夫妻双方发生矛盾。一次吵架后,男方离家,撇下母女住在婚房里。后来,双方矛盾进一步加深,男方断掉家中水电煤气,女方无奈之下带女儿回娘家居住。
  
  自从两人开始分居后,男方不支付抚养费。约半年后,女方以女儿名义起诉要求男方支付抚养费。经法院调解,双方约定轮流抚养女儿,每人抚养半年。
  
  又过了大约一年后,男方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的理由是,“我要工作,一个男人没办法养小孩”。而女方则称,如果离婚,要求男方抚养女儿,理由是“我身体不好,一个人没法带小孩”。
  
  因双方均不愿抚养女儿,不能妥善处理女儿抚养问题,法院最终判决两人不准离婚,仍由双方共同抚养女儿。不久,因男方不抚养女儿,也不肯支付抚养费。女方再次起诉,要求男方支付抚养费。这次法院判决,女儿随女方生活期间,男方支付抚养费。
  
  法官点评:婚姻,经不起这样的透支
  
  天宁法院家事庭法官晏国平:这个案子中,那个被双方你推我搡的小女孩让人心中难受。都说孩子是婚姻关系的“压舱石”,她增加的是责任的砝码。但在这对夫妻这儿,我看到的只是你多我少,斤斤计较,对婚姻责任心、责任感的冷淡。
  
  婚姻,就像夫妻感情的联名账户,如果两个人都不断向其中存入关心、包容、责任等积极因素,账户的余额就会越来越多,甚至获得利息。如果一方乃至双方都不存入,而是以自私、计较、争吵等消极方式不断支取感情,那么,就算是有10年、20年的感情积累,也经不起这样的透支,迟早会破产。
  
  原标题:10起家事案件7起是要离婚 "不幸福"基因在哪里?
  
  案例二:婆媳矛盾影响了小两口的感情
  
  这对小夫妻到法院离婚时,孩子才4岁。当初,这对小夫妻属于“一见钟情”,恋爱后感情很好,但因女方父母离异,是单亲家庭,男方母亲坚决不同意双方结婚。男方一向对母亲言听计从,但因女友与母亲发生冲突,他就以下跪、威胁终身不娶等方式最终迫使母亲屈服。男方母亲虽然答应这门亲事,但也因此在婚前就对准儿媳有了怨气。
  
  结婚后,夫妻俩在生活中难免会有一些磕磕碰碰,有时因琐事闹点小矛盾。这时,婆婆都会归咎于儿媳家里是单亲家庭。由此,婆媳矛盾越来越激烈。男方在母亲和妻子之间越来越为难。
  
  女方最后无法忍受,起诉要求离婚。第一次男方不同意离婚,称双方有着深厚的感情,一定努力处理家庭关系,化解家庭矛盾。但大半年后问题没有解决,女方再次起诉离婚。
  
  在调解中,女方对法官说,“我对他有感情,但是实在受不了他妈,再和她相处下去我会疯的,而且也对他越来越失望,他根本处理不了家庭关系。”而男方也红着眼睛对法官说,“我对她还有感情,但是她和我妈的关系实在不好,我夹在她们中间快要精神崩溃了。我也知道她受不了我妈了,离婚也是放她解脱。”
  
  最终,双方调解离婚,房子归女方,女方要给男方一笔房屋归并款。到了月底付款期限,女方未能筹集齐款项,男方的母亲不依不饶,不停催促男方申请执行。执行法官再次调解,希望男方考虑到女方带着孩子不易,放宽付款期限,暂缓执行。但男方扛不住母亲一直施加的压力,未能调解成功,最终房屋被法院拍卖。女方带着一个4岁的孩子被迫搬出房屋。
  
  法官点评:婚姻,需要从经济上到心理上的独立
  
  天宁法院家事庭法官王东莉:缺乏独立性,是诸多年轻人离婚的根源性问题。不独立,使得他们不能正确处理与父母组成的原生家庭和与配偶组成的新家庭的关系。
  
  经济上的不独立,使得结婚时双方的父母,为小夫妻投入过多的经济支持,也就获得了参与小夫妻生活的话语权。心理上的不独立,使得一些当事人即使结婚了,仍然在心理上依赖于父母。在他们的认知中,与父母组成的原生家庭是“我家”,父母和自己与配偶的关系是“我们家和你”,而小夫妻的关系是“我和你”。日常生活中遇到事情,还是本能地向父母寻求帮助,一旦夫妻之间产生矛盾,更是要“各回各家,各找各妈”。父母面对宝贝儿子或宝贝女儿,首先考虑的问题往往是“我的孩子不能吃亏”,所以一旦父母介入小夫妻的纠纷,往往是互相指责、扩大矛盾。
  
  在两个独立的人组成的家庭中,个人所成长起来的原生家庭应当是“爸妈家”,夫妻关系一旦建立,就应当形成一个新的原生家庭,应当是“我们”,财物是共同财产,家务是共同负担,每个家庭的情况不一样,总会有适合两个人的处理方式,而不需要双方的父母过度干预。
  
  原标题:10起家事案件7起是要离婚 "不幸福"基因在哪里?
  
  案例三:一方人格与经济依赖另一方
  
  这是一对中年夫妻,双方结婚已有15年了。结婚时男方是二婚,且已经有一个4岁的儿子,女方初婚。因女方家中不同意双方婚事,女方几乎与家中断绝关系后才嫁给男方,并跟着男方来常州生活。女方在常州无任何亲戚朋友,全部生活重心放在丈夫、儿子及后来生育的女儿身上,除了工作外没有其他社交活动,没有结交新的朋友。
  
  男方工作稳定,女方早年下岗后一直待业在家,多年来没有学习任何技能。去年9月,男方起诉离婚。男方起诉离婚的原因主要是双方差距较大、没有共同语言,女方有时脾气暴躁、争吵时整桌饭菜直接掀翻,后来精神寄托在封建迷信上、家中供佛烧香等。
  
  女方接到诉状后情绪激动,坚决不同意离婚,称离婚后失去丈夫、收入又低,活不下去。第一次判决不离后,双方争吵甚至发生肢体冲突。后来女方又到妇联求助。妇联曾提出与男方单位联系一下,告诫男方不能再与其发生肢体冲突。女方说:“他工作压力大,打就打两下吧,他也需要发泄一下的,如果让他单位知道了,对他影响不好。我来找你们的意思是希望你们让他跟我好好过日子,不要跟我离婚了。”
  
  后来男方又两次起诉坚决要求离婚,最终判决离婚。
  
  法官点评:婚姻,不能完全依赖他人给予的幸福
  
  天宁法院家事法庭副庭长韩志伟:这个案子中,女方的命运让人嗟叹深思。不独立的人,缺乏独处的能力,完全依赖于他人给予的幸福,要求配偶将全部注意力集中于自己,一旦对方不能达到要求就会产生巨大的心理落差。人格和经济独立的人,不会时刻关注对方在做什么,与什么人在一起,不会过分依赖配偶,不会要求对方时刻想着自己,因为他们情感的寄托不在他人,而在自身。他们具备独处的能力,甚至能够享受偶尔独处的乐趣。
  
  如何具备独处的能力?我想,在稳定的家庭关系中,自己的不断学习,自身情趣爱好的培养以及生活圈、社交圈的营造都是必要的。

来源:中国江苏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