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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离婚诉讼中涉及隐私权证据的效力?
发布日期: [2015-11-19]   人气指数: [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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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新《婚姻法》离婚损害赔偿原则的颁布实施,越来越多的人在离婚案件中,为了获得损害赔偿,举证证明另一方存在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纷纷采用秘密手段获得对方和第三人隐私,然而,以秘密手段获取的证据,由于涉及到相对人或者第三人的隐私权,法院能否采纳在实践中存在很大的争议。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有关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那具体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是否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如何界定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呢?
  
  在我国,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保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人格权。《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也明确规定,将隐私权作为权利保护的客体。可见,隐私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对隐私的保护。但是不是所有的个人秘密和私生活都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隐私是隐私权的客体,但并不是所有隐私都可以构成法律所保护的法益。隐私可以分为合法的隐私和非法的隐私。当公民个人的隐私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即为非法隐私,不形成隐私权,不受法律保护。以谋杀案件为例,犯罪嫌疑人杀害被害人的事实可以看作犯罪嫌疑人的个人秘密,但显然该犯罪事实违反刑法的相关规定,该个人秘密并不受到隐私权的保护。反之只有合法的隐私才能享有隐私权,也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在取证时,只要没有侵害他人合法隐私则不构成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其取得的证据只要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和关联性即可作为定案依据。这是一般的隐私权应该具有的特点,但是由于婚姻关系的特殊性,使得婚内隐私权也具有了不同于一般隐私权的特点,首先,婚内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应小于一般隐私权,比如:以公民的身体健康状况为例,其对于一般公民来说,属于个人隐私权保护范围。而对于夫妻双方而言,这不应成为隐私。其次婚内隐私权具有权利主体的一致性,由于婚姻关系形成的独特伦理和法律关系,很多隐私为夫妻二人共同所有,比如一个家庭的经济状况,可视为夫妻二人的共同隐私。第三,婚内隐私权应受夫妻知情权的限制,知情权,又称了解权或者知悉权,是指自然人享有最大限度地知悉、获取各种信息的自由和权利。隐私权与知情权在某种意义上存在着冲突,公民在享有隐私权的同时并不能侵犯相对人的知情权。特别是在婚姻案件中,由于存在着身份上和财产上的特殊关系,夫妻双方应该具有较一般人更多的知情权。比如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有互相忠诚的义务,即在夫妻双方存在着忠实请求权。如丈夫在外与他人同居,该同居的事实对社会大众构成隐私权,不可被侵犯,但其妻子应对其享有知情权。其妻子对该行为进行拍照取证,用以维权可视为对知情权的行使,并不构成侵犯隐私权。
  
  06年曾发生这样一个案例,丈夫发现妻子总是刻意躲着自己接听电话、收发短信。遂悄悄拿了相关证件到某通讯公司办理吴某使用的手机密码修改业务,并凭借修改后的密码在某通讯公司的自助查询机上打印了妻子的话费清单,发现妻子果然与某一号码频频联系,经核实,该号使用人为男性。丈夫回家后对妻子进行盘问。而妻子一纸诉状将某通讯公司和丈夫张某告上法院,以某通讯公司和丈夫共同侵犯隐私权为由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
  
  该案中,丈夫获取通话记录,只是行使自己忠实请求权行为,是对其知情权的正当行使,且在获取妻子的通话清单后,也只是对妻子进行询问,并未对该通话凭证进行滥用,亦未造成恶劣后果,因此并未侵犯其妻子的隐私权。但婚内知情权也并非不受限制的,并不能滥用。以下以2则案例证明。
  
  案例1: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原系同事关系,自由恋爱,2007年3月5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并未生育,后为生活琐事渐起纷争致感情不睦。因此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诉讼中,原告提出,其丈夫与第三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出示了一组照片。原告称,该组照片系2009年6月22日,被告与一女子留宿在被告的出租房内,被原告撞见,拍照取证所得。照片中,被告与一女子均全身赤裸躺在床上,身上仅有被单遮掩。原告提供该组照片欲证明,被告未尽夫妻忠实义务,存在过错。
  
  案例2:原告为证明被告在外与他人同居,聘请一家侦探机构,取得了一组证据,包括被告与一女子出入某处租赁居所的照片;其租赁居所邻居证言,证明被告与该女子长期共同居住;一组私家侦探破门而入拍摄的被告与该女子发生不正当关系的照片。
  
  在本案中,虽然由于夫妻双方特殊的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夫妻双方享有较大范围内的知情权,但是一方对知情权的行使并非是毫无限制的。同样,在离婚诉讼中,一方提交的证据也需适用民诉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2002年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这标志着通过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我国民事诉讼中正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容。
  
  非法证据是指不符合法定来源和形式的或者违反诉讼程序取得的证据资料”,也就是,凡是不符合证据合法性概念内涵的证据材料都可称为是非法证据。证据合法性主要是指:(1)证据的收集主体必须合法;(2)证据的表现形式必须合法;(3)证据的收集程序必须合法;(4)证据内容经过法定程序审查。
  
  由于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双方有忠诚的义务,因此无过错方可以对过错方的不忠行为享有合法的知情权。由于我国对夫妻财产采取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两种方式,当前我国婚姻关系中,大部分家庭财产采用法定财产制,夫妻财产共同共有,因此对于家庭财产状况,任一方都有知晓的权利。即使在约定财产制中,也非必然推定一方对另一方财产无知情权。因此在案例1中妻子用钥匙开门在丈夫租赁居住的房屋中,拍下丈夫出轨的照片,应当是一种对知情权的合理利用,并不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当热,在知情权主体取证之后,应进入法律程序维权,向法庭出示,则不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如若在取证之后到处宣扬,或为达到某种敲诈、勒索钱财的目的,则另当别论,应由其它相关法律规制。对于有权主体在需要获取他人隐私时,其采取的手段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不得采用威逼、胁迫和诱骗等方式。但由于婚外情或一方为离婚故意转移财产等行为,具有隐蔽性的特点。因此不应排除可以采取偷拍、偷录等秘密手段获得证据。但是采用秘密手段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比如甲男与乙女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甲妻为了取证,潜入乙女家中安装摄像头,则甲妻的行为侵犯了乙女家人的隐私权,即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反之,如果甲妻在自己家里的固定电话上安装录音设备或者安置摄像头,录下丈夫与第三者的通话内容或一些照片;则不能认定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2中,涉及到私家侦探的取证。私家侦探调查取得的证据包括被告与一女子出入某处租赁居所的照片;其租赁居所邻居证言,证明其长期共同居住;还有一组私家侦探破门而入拍摄的被告与该女子发生不正当关系的照片。其中,前两项证据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私家侦探破门而入拍摄的被告与该女子发生不正当关系的一组照片,违反了法律的相关强制性规定,应不予认可。
  
  对于一些设置在在公共场所的公共摄像监视资料,唯一可以调取该证据的机构只有特殊机构,即公安机关、法院等部门。在离婚诉讼中,这些无所不在的公共摄像资料极有可能记录下当事人所需要的证明另一方具有过错的证据。因此,当事人如要对该类资料进行取证,应该申请国家公权力机构进行,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取证。
  
  因此,涉及到当事人隐私权的证据效力问题,应该考量相对人是否有相应的知情权,相对人在行使知情权的同时,是否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者侵害了当事人或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来源:江苏省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