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吴某与李某经人介绍相识并在当年登记结婚,婚后二人育有两个女儿,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争吵不断,并于2013年2月开始分居生活。不久,妻子吴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即墨市人民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同时,其向法院主张李某对自己及家人实施家庭暴力,并多次到自己娘家进行威胁,要求法院给予自己及家人人身保护。
经审查,该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裁定:李某禁止骚扰、跟踪、妨碍吴某的正常生活,禁止其在距离吴某居所、工作单位500米的范围内活动。这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对李某来说是禁令,如果李某违反该裁定,该院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对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该院还向二人居住地派出所和所在村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这些单位监督李某是否履行该裁定,并收集固定证据,采取相关措施,及时通报法院。
该裁定签发后,李某再未到吴某娘家进行过威胁,双方也心平气和地达成了调解协议,李某同意在财产上作了一定让步。
法官寄语:
该案系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纠纷。案情并不复杂,但反映了法院在审理涉及家暴的离婚案件时对家暴的预防态度、做法与效果,对完善离婚诉讼程序、依法保障家暴受害人的合法权利、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积极的探索价值。但要签发“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需申请人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对方行为构成家暴。广大女性同胞遇到家暴时应采取报案、收集证据、申请保护等措施,让施暴者得到应有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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