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我与李某协议离婚后一周,李某就与别的女人结婚。此时,我才发现离婚前丈夫便在外与一女子同居且怀孕已有8个月。我与李某离婚后第2个月,李某与该女子的孩子出生,且住院病历、手术单及出生证明上家属签字及孩子父亲名称均为李某。请问,我能否向李某提出损害赔偿?
律师解答:李某在与你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属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过错方,无过错方张某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27条规定,离婚后损害赔偿请求必须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内提出,此一年为除斥期间而非诉讼时效,是法律预定某种权利于存续期间届满当然消灭的期间,是不变期间,不因权利人在一年内向相对人提出主张而中断、中止、延长;一年过后,期间届满,损害赔偿请求权消灭。所以,你可以在一年内提出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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