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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隐匿财产,对方能否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发布日期: [2015-10-8]   人气指数: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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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9月,袁勇与戴娇(均化名)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约定:一、9岁的女儿袁晓芳由父亲袁勇抚养,并承担大学毕业之前所有的抚养费;二、除屋外的原共同财产归袁勇所有,双方各自拥有的私人财产归各自所有;三、房屋所有权归女儿袁晓芳所有;四、外欠债务12000 元由袁勇偿还。登记离婚生效后,袁勇于2009年7月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同时申请法院查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戴娇的银行存款。经法院查询,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存款100000元,除30000元作为其女儿教育储蓄双方明知外,还有70000元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戴娇在离婚时没有告知袁勇。
  
  袁勇认为,该财产分割协议显失公平,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且戴娇在离婚时有隐匿财产的行为。因此,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原财产分割协议,重新作出处理。戴娇认为,财产分割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合法有效,请求人民法院予以维持。对于人民法院查明的离婚时未告知对方的7万元存款,同意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重新分割。    湖北言和律师事务所(http://www.dayalvshi.com/)王洪安律师(微信号:dayalvshi)表示: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 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在本案中,当事人双方于2008年9月离婚时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2009年7月,袁勇以财产分割协议显失公平和戴娇在离婚时有隐匿财产行为为由申请撤销。其请求符合《解释(二)》规定的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根据《解释(二)》的规定,法院撤销双方之间财产分割协议的条件是一方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也就是说,如果一方在分割财产时没有欺诈和胁迫的情形,法院就不能撤销双方所订立财产分割协议。在本案中,袁勇认为财产分割协议“显失公平”,但如果仅以“显失公平”提起撤销之诉,那么法院就不能以“显失公平”撤销其与戴娇所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然而,袁勇在起诉时,同时申请法院对戴娇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调查,而且经法院调查,当事人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70000元共同财产戴娇在离婚时没有与袁勇说明,这70000元应视为戴娇在离婚时隐匿的共同财产。据此可见,戴娇在与袁勇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情形,因此,根据 《解释(二)》 的规定,法院可以撤销原财产分割协议。当事人双方可就财产分割问题重新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
  
  此外,《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 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离婚时一方隐匿财产,对方当事人有两种选择:一是申请人民法院对隐匿的财产进行再次分割;二是如果当事人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申请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对全部财产重新进行分割。在本案的情形下,袁勇选择了第二种途径,对维护其财产权益更为有利。从原财产分割协议的内容来看,确实存在不公平的情形。撤销该协议,当事人可以在公平的前提下就财产重新协议。如果不能达成协议,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