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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期间可否索取子女抚养费?
发布日期: [2015-9-23]   人气指数: [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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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女士:2014年11月,我与丈夫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生活。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分居期间各人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孩子我养,丈夫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200元。但此后丈夫一直也未支付孩子抚养费。今年7月份,我到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丈夫给付所欠抚养费9600元。请问,我主张分居期间的子女抚养费,能否得到支持?

  解答:抚养子女是父母双方的法定义务,一方不抚养子女时,这一义务当然由另一方承担,且这一义务是依附于人身关系而产生的,不能像债权债务那样进行追偿。父母一方不给付子女抚养费,另一方只能以子女的名义向对方诉请给付子女抚养费。在处理婚姻的同时,以夫妻一方的名义追索子女抚养费,主体资格至少有不符。

  抚养费的功能在于以金钱的方式为子女的成长提供物质保障,维持子女的正常生活,这种功能体现在预付保障作用,在夫妻未离婚之前向不抚养子女的一方主张抚养费与抚养费的功能不一致。因此,你关于子女抚养费的诉请,极可能不会得到支持。但是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法院一般会照顾你作为抚养子女一方的利益,多分割些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