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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的认识误区
发布日期: [2015-9-23]   人气指数: [2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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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些年来,离婚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一些人由于法律知识欠缺,打离婚官司时存在许多认识上的误区,下面列举案例予以分析。

  误区一:谁先提出离婚谁就吃亏

     【案例】 孙老师与郑某结婚已10年,婚后感情一度尚可。孙老师习惯在宁静的夜晚备课批作业。丈夫郑某随着职位的升迁,应酬也多起来,一到晚上就在外面喝酒唱歌或打牌,常常深更半夜才回家,甚至彻夜不归。为此事两人开始吵闹,后来转为冷战,分室而睡。双方都想离婚,但听说“谁先提出离婚谁就得吃亏”,因此谁也不愿到法院起诉。

  【说法】这种说法完全是一种误解。婚姻自由包括结婚和离婚自由,谁都有权提出离婚。法院处理离婚案件是以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的,并不是说谁先提出离婚,就得在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权上让步,以换取法院对其离婚请求的支持,法院更不会因为谁先提就为难谁。财产如何分割,子女抚养权归谁,这跟“谁先提出离婚”毫无关系,法院会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秉公而断的。具体而言,在财产分割方面,法院首先会分清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共同财产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一般来说,对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如一方有过错,则应少分。在抚养权方面,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法院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权益出发,结合双方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来妥善解决。

  误区二:分居满2年就得判离婚

      【案例】 沈某与陈某于2000年结婚,婚后感情较好。2006年3月,沈某被调到外省工作,妻子陈某表示支持。此后沈某一直在外地工作,每年春节回家。2013年春节沈某没有回家,之后也从未回家过。今年1月,沈某以夫妻分居已满2年为由起诉离婚。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判决不予离婚。沈某提出疑问:《婚姻法》不是规定夫妻分居满2年就得判离吗?

  【说法】 沈某的认识属于对法律规定的片面理解。虽然《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但对该规定应当从以下三方面准确把握:一是分居的原因必须是因双方感情不和,因为工作、学习等原因不包括在内。二是分居满2年的时间应该连续计算,如分居后又同居的,则分居时间应重新计算,而不能累加计算。三是即使双方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条件,也只有法官在调解中发现双方感情确实破裂,调解无效的才判离婚。本案中,沈某从2012年春节之后一直没回家,夫妻分开生活虽2年多,但原因是沈某在外工作,而非因感情不和,不构成婚姻法上的分居,而且不能简单地认定没有在一起生活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误区三:婚后一方财产的收益,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孔某在与许某结婚前名下有一套70平方米的房产。双方婚后不久购买了一套大的住房,遂将孔某的那套房屋出租。2013年12月,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但对孔某名下房屋的收益如何分割意见不一。许某认为,婚前房屋虽然归孔某所有,但婚后该房屋已升值20万元和租金14万元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她应分得17万元。由于双方互不相让,只得到法院起诉。法院判决许某分得7万元。

  【说法】 认为婚后由一方个人财产所产生的收益归己方所有,与对方无关,这种认识不完全正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财产收益通常包括自然增值和主动增值。自然增值通常指财产因通货膨胀或价格上涨而导致的价值增加。主动增值是指因对该财产付出劳务、投资、管理等智力和劳动所产生的增值。根据上述规定,孔某个人房屋的自然增值款20万元仍属其个人财产,许某无权分割;而该房屋出租获得的14万元租金,由于与房屋的管理状况紧密相连,属于房屋的主动增值和投资收益,许某有权分得一半。

  误区四:一方有婚外情,就得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 秦某与孟某原本很恩爱,但孟某自从开公司发财后便寻花问柳,时常与结识的女青年在办公室等场所做苟合之事。此事发生半年后,秦某无法容忍,起诉离婚并要求孟某赔偿她30万元,法院驳回了她的赔偿请求。秦某想不通,孟某有婚外情,明明存在明显的过错,法院为啥不支持自己的赔偿请求?

  【说法】虽然《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许多人对“同居”一词的理解有偏差,把“婚外情”等同于“同居”。婚外情是指已婚者与配偶之外的人发生恋情,实质上是偷情、偷性的过程。婚外情包括三种基本形式:一是通奸,即有配偶者与他人秘密地、偶尔发生性交的行为,双方对外不以夫妻名义相称,对内不共同生活;二是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如包二奶和姘居;三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重婚形式。《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只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而没有将通奸的情形列入其中。本案中,虽然孟某有半年之久的婚外情,但不符合“同居”的特性,而属于通奸性质。因此,法院驳回秦某的损害赔偿请求并无不当。

来源:河北科技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