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2010年,高安姑娘徐婷婷与上高县晏志明经人介绍相识相恋。交往一年后两人决定结婚。双方父母均表示赞同。 为此,晏志明的父母给付了5万礼金给徐婷婷的父母。女方父母经过考虑用该5万元礼金为首付购买小汽车一辆,将该车作为嫁妆于婚前赠与两人。但该车至今仍登记在女方父亲徐志勇名下,按揭款已由徐志勇清偿。 2011年,双方登记结婚。可婚后,两人常为琐事而争吵,致使夫妻双方互看都觉得不顺心顺眼。为此,徐婷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婚姻关系,而丈夫晏志明也表示同意离婚,但涉及夫妻财产分割时,双方对于已做嫁妆使用的车辆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争执不下。 徐婷婷认为,该车是婚前购买,并一直登记在她父亲名下,是作为嫁妆送给她的,按揭也一直是她父亲在清偿,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晏志明则认为该车首付是男方所出,属双方父母共同购买的,而且已经赠与给夫妻二人使用了多年,应该是共同财产。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断 案 法院审理认为,汽车作为不动产,并不能以由谁购买,登记谁名下则就确定为该财产归谁所有。本案中车辆是婚前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都无法证明的情况下,应当考虑该车辆赠与的效力及可撤销问题。 我国《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的含义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由此可知,受赠人表示接受即可使赠与合同生效,一旦赠与财产的权利发生转移,赠与人就不得撤销该赠与。 本案中,原告父母将小汽车以嫁妆的方式赠与给夫妻俩,该行为属于赠与行为,且未附任何义务,当小两口对此予以接受时,该赠与合同即生效,且该车辆的权利发生了转移,原告父母则不得再撤销该赠与。 虽《合同法》还规定了受赠人在出现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属等法定情形下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但就本案而言,被告晏志明在接受赠与后,夫妻感情虽有不和谐,却并没有出现严重侵害女方和女方父母的情形,故原告父母不能依法撤销该赠与。因此该车辆仍属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认为,该车辆属夫妻二人所有,应当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上高县人民法院 彭育林 邬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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