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岁时段华收养了闺蜜的孩子小宝,然而当段华经历了结婚又离婚后,她已经弄不清自己该不该继续让前夫当小宝的继父了。 段华从小玩到大的好朋友刘某三年前刚刚生了一个可爱的宝宝,但没多久刘某和丈夫就因车祸丧生。好朋友突然去世让段华大受打击,看到刘某年迈的父母,段华决定将刘某不满一岁的宝宝收养过来,让小宝继续拥有母爱。 那时的段华还没有恋爱对象,她未婚收养孩子的事情在街坊邻里间传遍了,大家都打心里佩服段华。段华是外企公司的一个“白领”,经济独立而且她性格很强,小宝让她照顾得很好。段华收养朋友孩子的事情打动了公司同事罗涛,罗涛对段华在工作、生活上的帮助也渐渐打动了段华的心,两个人很快就相爱结婚了。 婚后罗涛很自然地成了小宝的爸爸,他们一家三口生活得很幸福。然而婚后两年段华一直未孕,她甚至表示不想再要孩子,希望把所有的爱全部给小宝,这让罗涛难以接受。很快两个人因此事产生了诸多分歧,最终导致婚姻结束。而已经习惯有爸爸的小宝整天哭闹,段华无奈连续几次找到了罗涛,她称罗涛当初选择和自己结婚就等于和小宝建立了收养关系,他们夫妻婚后必须共同收养小宝,离婚后罗涛虽然搬走了,但孩子仍然叫他爸爸,罗涛也就有义务尽到养父的照顾责任,段华希望罗涛继续当小宝的爸爸,而不是因为他们离婚就断了收养关系。但是罗涛却不这么想,“我一直都认为当初单身的段华没资格收养孩子。现在既然我们离婚了,我和前妻以及那个收养的孩子也就没有了任何关系,根本谈不上继续给孩子当爸爸的责任……” ◎ 律师说法 天津滨悦律师事务所的曹志平律师说:我国《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30周岁。根据以上规定分析段华应该是符合收养法的相关规定,这点毋庸置疑。 段华婚前以个人名义收养了闺蜜的孩子,根据相关规定,收养自到民政部门登记之日起成立,在罗涛与段华结婚后,罗涛并不能自然而然地与孩子建立收养关系。段华自认为婚后罗涛自然成了孩子的爸爸,是不成立的,罗涛如果在婚后对小宝作了收养登记才能证实他是孩子的养父。既然罗涛没有作登记,他与孩子之间应该是继父子关系,该关系因罗涛和段华夫妻关系而成立,也因他们夫妻关系结束而解除。也就是说离婚后的罗涛自然与孩子解除了继父子关系,他对小宝也就没有了照顾抚养的义务。
来源:滨海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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