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捉奸在床拍照,所得证据是否合法?
发布日期: [2015-8-10]   人气指数: [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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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张某一年前就通过其朋友了解到,其丈夫王某与李某间有婚外同居行为,张某就此事经常质问王某是否确有其事,王某矢口否认,接下来的一年里里,王某借口加班、出差等理由不回家,偶有一次,张某无意中在王某手机中发现有与其他女人的暧昧短信。张某欲向法院提起诉讼与其离婚,并向王某索要精神损失赔偿。但张某一直没有找到王某与李某有同居关系的证据。一日中午,张某假称去外地出差,当晚回家发现王某与李某一起睡在自己家床上,张某当即拍照。事后,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与王某离婚并要求王某赔偿1万元的精神损失。王某同意离婚,但否认与李某有婚外同居行为,并称张某所拍的照片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认定其与李某有婚外同居关系的事实根据。
  
  【案件焦点】
  
  张某所拍得的照片是否具有合法性?
  
  【律师观点】
  
  我国《婚姻法》第46条明确规定,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同居,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法院判决离婚时要求过错方损害赔偿。但在实践中,无过错方对“过错方有同居行为”的事实有举证责任,而拿出证据证明有同居事实是非常困难的。
  
  张某所拍的照片能否具有合法性,能够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是本案焦点所在,本案中,张某拍照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非羞辱对方;所以拍照行为并不违法,张某作为王某的妻子,有权知晓自己丈夫违背伦理道德,有配偶还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行为,同时有权收集与该事实有关的相关证据。
  
  张某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况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公安机关等国家机关予以救助时,在自己家中,对睡在自己床上的王某与李某进行拍照,该行为既没有损害他人的人格尊严,也没有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而是一种对他人人身施加的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强制行为。事后,张某也未将照片公布于众,照片仅作为法院判案依据所用。本案中张某的拍照行为是合法行为,所拍得的照片具有合法性,可以作为证明张某与王某夫妻感情破裂事实的证据使用。
  
  需要注意的是,不是说法律赋予了受害方在事实发生后请求赔偿的权利,就赋予了受害方以任何方式获取证据的权利。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如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侵犯他人隐私;窃听手段取得的证据,就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案中,如果张某与李某的同居行为发生在宾馆或李某家中,则张某的取证利益小于其丈夫王某和李某的隐私利益。此时张某只能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公安机关采取行政管理权力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其闯入宾馆或李某家中的行为便不具有合法性了,不能作为法院定案的证据。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均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均要求离婚,依法应予准许。王某与李某认识1年多时间,张某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自己家中对其丈夫王某和李某同居行为拍照取证,属于合法行为,该证据有效。同时结合全案的审理过程,可以认定王某与李某存在婚外同居关系。由于王某与李某的婚外同居关系导致张某与王某离婚,张某作为无过错方向过错方王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该诉讼请求具有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据此法院依照本案的具体案情,依法判决准予张某与王某离婚,王某同时赔偿张某精神损失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