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吴某(女,18周岁)经人介绍于2004年3月5日订立婚约。订婚后,吴某外出打工与黄某相识,不久两人即在外租房同居。吴某本想解除与张某的婚约,但迫于父母的压力,还是于2004年10月8日与张某登记完婚。婚后第三天,吴某又找借口离开家来到黄某身边与之同居。后经张某多方寻找,终于发现了吴某与黄某的同居处。吴某见事已暴露,遂以自己不迭法定婚龄为由向法院起诉。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女方不得早于20周岁。结婚时,婚姻登记机关依其改过的户口簿等证件为其办理了结婚证。在谢某年龄尚未到20周岁(即2003年)前,只要谢某的利害关系人提起宣告婚姻无效都会得到法院的确认;但谢某到法定婚龄(20周岁)后,即使自己、配偶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起婚姻无效诉讼,也不会被法院支持。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8条之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想以结婚时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确认婚姻无效,是与法律规定不符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