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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没离婚 子女也能追索抚养费
发布日期: [2015-7-14]   人气指数: [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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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感情不睦
  
  妻子抛夫弃子
  
  2014年4月29日,梁女士与付先生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因为家庭经济问题时常发生争执,导致夫妻感情不和。2014年8月8日,怀孕的梁女士住进医院待产。其间,梁女士、付先生及双方家人再次为小孩抚养费用负担问题争执不下。2014年8月13日上午,产下一子的梁女士独自离开医院回到娘家;付先生则将儿子带回家抚养。
  
  2015年3月3日,付先生以其子付某某的名义起诉至彭州法院,要求梁女士承担付某某抚养费的一半,合计34422.30元。
  
  妻称探望儿子受阻
  
  法院认定不能免责
  
  经法院审理查明,付先生在独自抚养付某某的半年时间中,多次恳求梁女士回家抚养孩子,但梁女士认为付先生态度不真诚,拒绝抚养付某某,也不支付抚养费。梁女士则称自己多次主动去付先生家看望孩子,但付先生及家人阻挠其见孩子,导致自己想尽抚养义务而不能。
  
  法院认为,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不能探望子女的理由不构成免除抚养义务的条件,梁女士应当依法履行抚养义务。
  
  最终,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定付某某在由生父付先生独自抚养期间支出抚养费用共计21104.48元,依法判决梁女士承担一半的份额,共计10552.24元。
  
  法官说法
  
  新婚姻法解释明确
  
  婚内可追索抚养费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要求支付未成年子女抚养费问题,过去一般发生在夫妻离婚时或者离婚后,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夫妻财产通常属于共同财产,能否要求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的一方支付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还存有一定争议。
  
  2011年8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结束了这一争议,其中第三条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司法解释认定,在夫妻未离婚的情况下,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可直接起诉要求支付抚养费。

来源:成都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