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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收养却未予以登记的被收养人不享有继承权
发布日期: [2015-7-1]   人气指数: [2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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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村民黄某于12年前收养江西一男孩,但一直未办理收养手续,该男孩被收养后就没有与江西的生父母再联系。今年年初黄某夫妇不幸车祸去世,获得一笔赔偿款60多万元。黄某夫妇没有父母,也没有其他子女。现该赔偿款由黄某的同胞兄弟掌握,请问该男孩能否继承该笔赔偿款?

      律师答复

  该男孩是否享有继承权,取决于该男孩与黄某是否存在收养关系。我国《收养法》最早于1992年实施,原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除前款规定外,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本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1999年实施的新《收养法》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根据你所述,黄某收养男孩时是2001年,新收养法已开始实行,故适用新收养法的法律规定,即“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黄某一直没有办理收养手续,因此,黄某未与该男孩形成法律上的收养关系,该男孩不享有继承权,即不能继承该笔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