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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适用公告送达的问题和建议
发布日期: [2015-6-5]   人气指数: [1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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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统计,某法院截止2014年共受理离婚案件810件,其中一方起诉离婚时,对方处于下落不明状态或者是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而最终以公告方式送达的案件约为40余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文书”。法院根据这一规定,在公告送达生效的情况下可以缺席判决。这解决了对缺席判决而找不到被告的送达问题,同时也可以解除一些感情确以破裂的婚姻关系。但在实际审判中,离婚案件的公告送达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漏洞,带来的负面影响也很大。
  
  一、离婚案件公告送达存在的问题
  
  1、容易被当事人钻空子,导致恶意诉讼的出现。在实际案例中,有的诉讼当事人明知其配偶的联系方式和所在地,但是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而恶意隐瞒,起诉时不告知法院.有的当事人甚至提供虚假证据,故意导致法院适用公告送达,使得被告的合法权益未受到应有的保护。例如有一案例,原告唐某诉至法院,称其妻刘某两年前因夫妻吵架生气,离家外出打工,再无联系,下落不明,感情破裂而要求离婚,并提供了盖有村委会证明其妻长期下落不明的带有印章的材料。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依法通过报纸公告送达起诉状、传票等法律文书,缺席开庭后判决准予离婚,并再次公告送达判决书。后来刘某得知此事时,判决已经生效,遂闹至法院,称其在外打工并非两年未归,唐某知道其联系方式经常和其联系却故意隐瞒。对于报纸上刊登的公告,刘某称自己根本不可能看到这份报纸。
  
  从程序上看,法院对此案的审理并没有明显的错误,但考虑到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书,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即具有终决性,而适用公告的离婚案件当事人绝大部分对判决结果都是毫不知情的,不会出现不服法院判决而去上诉的情况。这样,一旦上诉期满,法院判决生效,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自然解除,再无任何救济可言。
  
  2、适用公告送达没有准确的尺度。公告送达的适用条件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对于“下落不明”的认识,实际审判中,往往存在认为下落不明应满两年的,其实这是一个误区,《民法》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但这仅是规定了宣告失踪的条件,并没有规定为公民因另一方下落不明提起诉讼离婚的条件,对此法律并没有对下落不明时间的长短做出明确规定。
  
  3、公告送达的方式简单、单一。在法院的实际操作中,最通常采用的是在报纸上刊登公告。采用报纸刊登公告的,通常被指定为《人民法院报》、《法制日报》等法律专业报刊。而当事人一般都很少接触此类报刊,受送达人很难获知公告内容。公告送达被归于形式,没有什么实质的意义。
  
  4、缺席,开庭审理的难度加大。公告送达的离婚案件开庭审理时基本上都是缺席审理。由于被告未到庭,所以不会向法庭提交证据,导致法官不能根据双方的陈述来进行法庭调查、辩论、提交的证据无法质证,判断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完全破裂也只能单凭原告的一面之词。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原告很可能会提供些不实但又很难查明的事实来证明夫妻感情不和。法官很难确定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完全破裂,而涉及夫妻财产的事项更是难以查明。
  
  二、对策以及建议
  
  1、建立严格的追责制度,对恶意隐瞒事实真相的当事人进行严厉的惩戒。恶意诉讼极大的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浪费了司法资源。法院应以妨碍民事诉讼活动对此行为进行处罚。如果一方当事人通过不正当方式骗取法院离婚判决,经法院查实后可以决定启动再审程序,可以做出有利于无过错方的判决,或者可视情况判决过错方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同时对法院的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予以处罚。
  
  2、对离婚案件适用公告送达的尺度应作出统一适用标准。离婚诉讼案件,应规定一方下落不明的具体期限,不能随意适用公告送达。目前我国法律对于“下落不明”的认定标准没有明确的规定。最好由公安机关出具下落不明证明文件。确属下落不明的,审判人员也应当告知下落不明人的亲属诉讼事项和缺席审理的后果,并形成笔录。
  
  3、多种公告送达方式并举,真正发挥出公告送达的效果。在基层法院的审判实践中,受送达人大部分是农村的当事人的,而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张贴公告,其效果明显比在报纸上刊登公告或在法院公告栏张贴公告好得多。原因在于,在其住所地张贴公告,其亲人、朋友、邻居知道了法院的公告内容,会在短时间内在全村传开,知道该当事人的亲朋好友会与其联系,告诉该受送达人这一事情,该当事人便知晓了与其有关的诉讼事项。一般说来,为了维护其自身利益,大多数人会主动与受理案件的法院联系,行使其享有的诉讼权利。
  
  除了法律规定的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外,电视和电脑是当今最为普及的媒体,也可以作为一种送达的媒介。至于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农村地区外出人员一是不愿意阅报或无时间阅报,二是即使偶尔阅报,也没有多大机会阅读到所刊登公告的那份报。所以报纸的公告送达可以作为一种和其他公告送达方式并举的措施。

来源:齐鲁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