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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期间双方出轨致离婚,前妻索赔法院判决不用赔
发布日期: [2015-4-28]   人气指数: [2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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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对婚姻不忠,均有过错行为,其中一方向法院请求对方支付补偿款,法院是否支持?近日,韶关市武江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前妻向前夫索要出轨“赔偿金”
  
  黎捷(化名)与王伟(化名)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7年8月底结婚,2013年底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协议约定王伟因婚外情给黎捷身心造成严重伤害,王伟自愿支付黎捷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万元作为补偿。
  
  后王伟未按该约定支付补偿款,黎捷多次催收未果,于是诉至法院。在庭审中,双方确认离婚前于2012年底开始分居,至2013年底才正式办理离婚手续。黎捷自认其在离婚时已与他人同居并怀孕,但表示在分居期间曾多次向王伟提出离婚,离婚的原因是王伟有过错行为,离婚时自己并不知道已经怀孕。
  
  法院:妻子也有不忠不予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协议》时,是以王伟有过错行为的前提下签订,王伟作为过错方支付给黎捷补偿款5万元。黎捷与现任丈夫结婚并生下小孩后,从时间上推算出其在未离婚时亦有过错,王伟从而拒付补偿款。
  
  对此,黎捷的解释是要开始新生活,不能因王伟不同意签离婚协议而无限期拖延。法院认为,但这并不能推脱黎捷存在的过错,黎捷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双方的婚姻问题。黎捷在与王伟离婚时隐瞒了其亦有过错的事实,致使王伟违背真实意思而与其签订离婚协议同意支付补偿款5万元,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该条款无效。对王伟的辩解,法院予以采信,于是判决驳回黎捷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一方违反忠实义务
  

  另一方可索赔
  
  法官表示,本案中,黎捷在与王伟离婚时隐瞒了其亦有过错的事实,致使王伟违背真实意思而与其签订离婚协议同意支付补偿款5万元,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该《协议》中关于王伟作为过错方支付给黎捷补偿款5万元的条款为无效条款,没有法律约束力。
  
  而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应互相忠实,相互尊重。现双方均对婚姻不忠,均有过错行为,根据《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七条:“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