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财经日报》2007年6月28日刊登
维情与婚姻维权5
离婚后又发现对方隐匿的共同财产怎么办?
[案情介绍]
张正平(男)与钱桂淑(女)(均系化名)于1999年结婚。婚后,因机关单位收入较低,两人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后来张正平辞职去外地经商,几年后,生意小有成就。由于长时间夫妻缺乏沟通,感情破裂,双方于2006年6月离婚,并对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半年后,钱桂淑听说张正平还有一套商品房,便委托青岛维情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证,张正平确于2005年8月购得一套价值人民币65万元的商品房,隧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该房产。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论的焦点是对离婚时隐匿的房产可否要求再次分割。
在现实生活中,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人们对剩余财富的积累大为增加,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问题就成为双方争议的普遍焦点。婚后两人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等,本都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离婚时,夫妻一方为了少分给对方财产,却不惜采取各种手段隐匿财产和隐瞒收入状况,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另一方依法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理权。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均有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在处分共同财产时,夫妻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任何一方不得违背他方意志,擅自处理。未经另一方同意而擅自以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或伪造债务等非法手段据为己有的,都是对另一方财产所有权的侵害,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
我国《婚姻法》第47条明确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如何理解上述规定中的“发现”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中第31条又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庭审过程中,钱桂淑出具了房产部门提供的房屋产权证明及相关证据。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正平确实于2005年8月购得此房并隐瞒至今,遂认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于房屋已登记在被告名下,所以判决该房屋归被告张正平所有,但由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钱桂淑人民币40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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