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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QQ聊天记录在 休想耍赖
发布日期: [2011-11-24]   人气指数: [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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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人通过QQ聊天,红杏出墙导致离婚,但出轨方死不承认是自己所为;有人通过QQ聊天,相约一起犯罪,事后也拒绝承认是本人;还有人通过QQ聊天向好友借钱,事后不还,也是称没有证据。至今,QQ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证据被采信,法学界还在争论。

  21日,各大媒体关注民诉法修正案征民意,QQ聊天记录有望成为呈堂证供。实际上,我省各地法院在审理案件中,早已将QQ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在使用,而在5年前,萍乡市法院通过认定QQ聊天记录判决一起刑事犯罪开了法律先河。

  QQ聊天记录举证丈夫有外遇遭驳回

  虽然这起当时被称为“江西第一例通过QQ聊天记录举证丈夫出轨”离婚案,距今已经过去4年时间,但至今让人记忆深刻。

  2007年6月,万安县法院一审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女当事人向法院递交了一份QQ聊天记录,证实丈夫出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据万安县法院介绍,离婚案件中的当事人结婚后,因工作原因两地分居,女方之后发现丈夫在外务工期间,以未婚身份和其他女孩谈恋爱,并导致女孩怀孕,虽然多次警告丈夫,但丈夫依旧与女孩频繁接触,这让女当事人对这场婚姻丧失信心,认为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在向法院递交离婚诉状时,女当事人提供了一份QQ聊天记录,证明丈夫出轨的事实。

  由于这起案件的证据中首次出现了QQ聊天记录,颇受关注。在当时,QQ只是网络虚拟世界聊天的一种工具,虚构性太强能否成为证据很有争议。最终,万安县法院一审认为,网上聊天是以虚拟身份进行,该份证据不能认定是男方出轨。另外,因电子数据的易编辑修改,很难保证聊天记录的真实性,而女当事人又不能提供丈夫有婚外恋的确凿证据,因此不能认定男方的婚外恋行为。法院以理由不足为由驳回了女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当时因为QQ聊天出轨导致离婚的案件很多,而且案件当事人递交QQ聊天记录以证实一方出轨,几乎所有的案件都被法院驳回。”多次代理类似案件的资深律师罗久保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道,QQ聊天记录是一种电子证据,由于电子记录容易被人修改,真实性难以把握,不要说那个时候多数法院在审理案件不会采信QQ聊天记录,现在许多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依旧不采信这类电子证据。

  5年前萍乡法院以QQ聊天记录判决刑事犯罪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虽然万安县法院在审理这起离婚案件中,并未采信QQ聊天记录,但早在2006年6月,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QQ聊天记录判决一起刑事犯罪,开了法律的先河。

  由于将QQ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是一种新形式的书证,具有一定的典型性,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这起案件,制作了一份“法院信息专报”。

  记者看到专报称,经审理查明,2005年10月份左右,担任风云网吧网管的被告人董某与玩电脑的被害人刘某因电脑牌之事发生纠纷,刘某对董某进行了殴打。2005年12月13日晚,被告人董某见刘某来到风云网吧玩耍,便通过该网吧的电脑与卢某(另案处理)进行QQ聊天,在网上商议由卢某带人和刀过来对刘某报复,董某并提醒卢某不要打错人。当晚9时许,卢某伙同三四个人乘出租车到风云网吧持刀砍伤刘某后逃离。经法医鉴定刘某被刀刺伤胸背部及下肢,造成双侧血气胸,损伤评定为轻伤甲级。在审理该案中,认定董某有罪的证据之一即案发前董某与卢某的网上聊天记录,在该记录中,明确证实了董某提起犯意,邀集卢某等人来殴打刘某的事实,在这一有力证据面前,董某不得不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述不讳。

  专报认为,在日益发展的今天,网上聊天作为一种具有较强隐蔽性的交流方式,已成为许多犯罪分子采取的新型犯罪手段,给刑事侦查、审判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侦查机关通过合法的提取形式将网上聊天内容固定下来,证明了案件事实,具备了客观性、关联性与合法性,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最终,董某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QQ是红杏出墙主要途径法院采信聊天记录

  有专业律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透露,这些年离婚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离婚诉讼中超过50%的女性称自己在婚姻中的权利受到了损害,突出表现为丈夫有婚外情,而夫妻一方出轨的主要途径就是QQ聊天。

  这名律师告诉记者,其中四成女性对丈夫不忠实于婚姻的行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是绝大多数遭遇婚姻变故的女性无法提交丈夫与第三者同居的证明,她们提交的证据往往是丈夫与网友暧昧的短信、QQ聊天记录。但是,这些证据往往因为是电子证据,而不被法院采信。

  而在对于QQ聊天记录是否能作为证据采信,我省各地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走在了外省一些法院的前列。2010年8月,泰和县法院就将QQ聊天记录作为一种新型通话载体,认定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据泰和法院介绍,2008年5月在外务工的薛某(女)通过网络QQ聊天与同乡李某(男)相识,同年8月两人结婚。婚后不久,热衷网聊的李某在QQ上结识一位女网友并经常与该网友亲密谈话。2010年1月薛某离开李某另处务工,分居至今,两人仅通过电话、QQ联系,基本都是商谈离婚事宜。2010年7月,薛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与李某离婚,薛某向法庭提交结婚证、身份证、QQ聊天记录两份。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与女网友的QQ聊天记录能证实被告婚内与他人存在暧昧关系的基本事实,原被告2010年1月后的QQ聊天记录能证实两人曾多次商议离婚这一事实。经法院调解,已默认上述QQ聊天记录真实的被告自愿与原告解除夫妻关系。

  而在不久前的9月2日,吉安县法院在审理一起离婚案件中,就当事人提交的一份QQ聊天记录,认定案件中的另一方当事人在与异性网聊中言语暧昧,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

  “离婚案件越来越多,而涉及到QQ聊天记录证实一方出轨的证据也越来越频繁,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发现这类现象,会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断,其实很多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已经认可了QQ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只是缺乏法律上的一种名分。”律师薛玉海说道。

  QQ借钱和催债记录法院都认可

  “2008年11月,我堂叔刘某借我3万元给他妻子治病,当时是在网上聊天的情况下,我同意借钱给他,由于是亲戚关系,我没有要求他写欠条,期间也没打电话催他还钱。到现在,他都不返还欠款,除了QQ的聊天记录,我没有其他的证人,请问,QQ聊天内容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么?”这是南丰县人民法院法官彭微接到网民的咨询,彭法官给出的答复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法官认为,QQ聊天内容只要经查证属实,符合证据“三性”就能够作为借钱事实的根据。

  而在今年5月,广昌县一起通过QQ聊天催债的案件,也引来法律界人士的关注。据介绍,被告万某因承包公路工程项目资金周转不足,于2006年12月26日向原告王某借款7万元,当时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了利息并载明借期1年。借款到期后,因被告长期在外地,原告于2008年9月、2009年9月、2010年3月年分别多次通过QQ聊天向被告催要借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归还借款7万元及利息。被告辩解该债权已过两年的诉讼时效,不受法律保护,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广昌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提供的经过公证部门公证的原被告QQ聊天记录证明,原告在债务到期后两年内已向被告催讨,主张过权利,依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应认定为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从王某最后一次主张权利时起重新计算,原告的诉讼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诉请应该得到支持。

转自:江南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