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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离婚扶养费具体且执行力强
发布日期: [2011-10-11]   人气指数: [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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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出台,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热议。其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及婚姻房产的归属更是引起广泛的关注。有观点认为,此次司法解释不利于保护婚姻中的弱者,甚至降低了夫妻中较强势一方的离婚成本。本版特推出各国离婚成本调查系列,介绍各国的离婚成本

  俄罗斯离婚的扶养费制度规定详细。离婚时如夫妻对财产无约定的,法院判决对共同财产依法均等或不均等份额分割。具有经济负担能力的一方还应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支付离婚扶养费。这些不仅制度设定非常具体,而且执行力很强。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依据1995年《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的规定,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如果有协议的,按协议分割。如果无协议的,由法院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双方均等份额分割。并且,离婚时具有经济负担能力的夫妻一方应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支付离婚扶养费。

  该法典规定的法定财产制是夫妻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方所得的财产包括各方的劳动、经营和智力活动成果的收入、退休金、补助金和其他不具有人身专属性的赔偿金或货币所得以及婚姻期间一方个人使用的生活用品中的贵重物品和奢侈品等,均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在婚姻期间从事家务、照管子女或者由于其他正当理由没有独立收入的夫妻一方,享有夫妻财产共有权。并且,依该法典规定,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夫妻一方实施处分夫妻共有的不动产的行为和要求公证或依照法定程序登记的行为,必须取得夫妻另一方经公证的同意。对前述行为的实施如未获得夫妻另一方经公证同意的,未经同意的夫妻一方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实施该行为之日起一年内,有权依照司法程序请求确认该行为无效。

  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如夫妻双方未达成协议而有争议的,可通过诉讼程序由法院判决分割。法院按照夫妻双方的请求,确定哪些财产归属夫妻何方。如果夫妻一方得到的财产价值超过其应得份额的,应对夫妻另一方给予财产或其他补偿。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上双方的份额均等。但为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或为夫妻一方值得考虑的利益,尤其是夫妻一方无正当理由使得未获得经济收入或损害家庭利益开支夫妻共同财产的,法院有权对夫妻共同财产不按照夫妻份额均等的原则分割。

  离婚扶养费的给付

  根据该法典的规定,离婚时有经济负担能力的一方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应支付离婚扶养费。该扶养费制度详细、具体,且执行的力度很强,其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离婚扶养费请求权人的条件。依该法典规定,离婚扶养费请求权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是怀孕及自共同子女出生之日起三年内的原配偶;二是照顾共同的不满十八岁的残疾子女或者照顾自幼为一等残疾人的共同子女的生活困难的原配偶;三是在离婚前或者自离婚之日起一年内成为无劳动能力的原配偶;四是如果夫妻婚姻存续时间长,自离婚之时起不超过五年已达退休年龄的生活困难的原配偶。但离婚扶养费请求权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法院可解除义务方的扶养义务或者以一定的期限限制该义务:一是如果需要帮助的夫妻一方劳动能力的丧失是因滥用酒精饮品、麻醉品或者故意实施犯罪的;二是如果婚姻存续时间不长的;三是如果请求给付扶养费的一方在家庭中行为不端的。

  第二,离婚扶养费数额的确定及给付方式。对离婚扶养费的数额及给付方式,由夫妻双方协议确定。给付离婚扶养费的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应公证。如果夫妻双方没有达成协议,可依诉讼程序由法院根据原夫妻的物质和家庭状况及其他应注意的利益,确定按月给付的数额。离婚扶养费,可根据义务方的工资或其他收入的比例给付;可定期给付固定数额的货币;可一次性给付固定数额的货币;也可以提供财产的方式以及按协议所达成的其他方式给付,并且可同时采用不同的给付方式。

  第三,离婚扶养费的给付和索取。为保障离婚扶养费的给付,该法典规定,如果扶养义务人未按协议给付扶养费,则扶养费权利人有权向法院提出给付请求,由法院判决有关单位协助执行给付。该扶养费应由相关部门代为收取并转交扶养费权利人。给付义务人所在工作单位的办公部门,应根据经公证的扶养费协议或法院的执行文书,从给付义务人的工资或其他收入中按月扣除该扶养费,并且自发给扶养费义务人工资或其他收入起三日内,将扣除的款项给付或者汇付给该扶养费受领人。依据法院判决或经公证的给付扶养费的协议扣除扶养费的办公部门,有义务在三日内,将应付扶养费人的离职情况及其所知道的新工作地点或居住地,告知判决执行地的法院执行员和扶养费受领人。

  第四,离婚扶养费的指数调整。为保障扶养费权利人的生活需要,针对物价的变动,该法典规定了扶养费的指数调整。根据法院判决索取固定数额的扶养费之指数调整,由扶养费扣除单位的办公部门按法定最低工资的增加比例进行。为指数调整之目的,离婚扶养费数额由法院定为最低工资的若干比例的固定货币数额。在法定最低工资提高时,离婚扶养费数额也自动增加。

  第五,离婚扶养费的减免、变更、解除及终止。在依照协议给付离婚扶养费时,离婚双方可以协商减免。在扶养费权利人诉请给付时,如果义务方因患病或其他正当原因,且其物质和家庭状况不可能偿还已有的扶养费欠款的,法院有权全部或部分免除该扶养费欠款。

  离婚双方还可按照原协议订立的法定方式协商对扶养费变更或解除。在离婚双方没有订立扶养费协议时,如果双方的物质或家庭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法院有权根据双方或一方的起诉变更或解除扶养费的给付义务。如果成年的有行为能力的扶养费权利人对扶养费义务人实施了故意犯罪或者在家庭中行为不端的,法院有权拒绝为该权利人索取扶养费。

  依协议给付的扶养费义务终止的情形有:当事人一方死亡;扶养费协议期限届满;协议规定的终止原因出现。依司法程序索取的扶养费,因下列原因终止:无劳动能力需要帮助的离婚配偶已再婚;扶养费受领人死亡。如扶养费请求权人再婚,则前配偶的扶养义务终止。但如果后婚为无效的,则可恢复原离婚扶养费请求权。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外国家庭法及妇女理论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