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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赠女儿 如今反悔无依据
发布日期: [2011-5-7]   人气指数: [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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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住市区的沙某与前妻梅某在离婚时约定:将婚后购置的价值80余万元房屋赠与婚生女儿。但两年后,沙某因故反悔,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昔日的赠与行为,法院依法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沙某与梅某在婚姻关系存继期间,通过房改在市区购置一套三室一厅住宅。由于夫妻间多年性格不合,双方于前年到民政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当时约定,离婚后11岁的女儿随女方梅某共同生活,沙某按月承担孩子一定金额的抚育费,双方共有的房屋赠与女儿。随后,两人到房产管理部门将房屋产权过户到了女儿名下。

  此后,沙某发现前妻与一男子建立了恋爱关系,双方关系较好,而且今后可能在自己女儿名下房屋生活。沙某对此感到难以接受,觉得当初与前妻离婚时约定房子归女儿所有,现在反倒成了前妻与他人的婚房,于是以原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屋赠与给女儿的条款不成立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原夫妻共有房屋。

  法院经审理认为,沙某与梅某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房屋赠与给未成年婚生子,签订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协议中所涉及房屋赠与的条款依法成立,且讼争房屋已经过户至女儿名下。由于当事人当时约定未成年女儿随梅某共同生活,因而梅某作为未成年女儿的主要监护人,在女儿名下房屋生活并无不当,至于梅某若今后再婚,与他人是否可在已经赠与给女儿的房屋内生活,与本案赠与行为是否成立是两个不同法律关系,因此,沙某以昔日房屋赠与不成立,要求重新处分房屋之诉,理由不成立。法院依照“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法律规定,依法驳回沙某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