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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财经日报:男方出资以女方名义购房双方分手后该款能否讨回?
发布日期: [2011-1-13]   人气指数: [1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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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财经日报》2011年1月12日刊登

男方出资以女方名义购房双方分手后该款能否讨回?

 

  案例:

  Kenneth(男)系美籍华人,因工作关系出差至青岛,与任雪(女)相识并恋爱。2005年8月,两人一同拜会双方父母。Kenneth考虑与任雪一同在青岛定居,与女方协商后,两人计划第二年10月举行婚礼。Kenneth于2005年10月通过国际电汇形式向任雪的中国银行账户打入购房款人民币85万元,用于以任雪的名义购买青岛市某小区商品房一套。2006年3月,双方开始同居,但不久任雪以性格不合为由将Ken-neth赶出家门。Kenneth无奈向法院起诉,要求任雪返还85万元购房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分析:

  这个案例具有普遍性,但对于案件的定性、适用法律等各地认识均有所不同。有的地区法院将本案定性为同居期间财产纠纷,有的定性为不当得利纠纷,还有的法院定性为婚约财产纠纷。

  我们认为,同居期间的财产纠纷更应当是对于在同居期间双方形成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处理的案件,对于本案而言,诉讼请求是要求返还,而不是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所以定性为婚约财产纠纷是比较妥当的。返还彩礼的案件,应当根据双方或受给付一方所在地的当地实际及个案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否则只能按照赠与进行处理。

  这类案件需要返还的财物通常形成于双方有了婚约之后,同时一方是基于将来的共同生活才进行的给付,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彩礼”的概念。通常这类给付有三种情况:一是基于习俗给付的作为订婚标志物品;二是一方给付的贵重物品及生产生活资料,在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后直接融入家庭生活;三是相互赠送的小额钱款和礼品等。由于这类给付的时段特定性、物品特殊性、价值不确定性,使它有别于一般的财产纠纷。一般来说,对于巨额给付的生活资料,在给付的时候给付一方是建立在将来缔结婚姻、共同生活的基础上才进行的给付,这样的给付是非常具有针对性和有条件的,在双方没有办法继续婚约、结婚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受给付方继续占用给付的贵重物品和生活资料则失去了事实上和法律上的依据,对于给付方是不公平的,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1条第2款的规定,给付方有权要求受给付方返还该贵重物品或款项。

  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均能证明原告给付被告的85万元是用于购买房屋,故对原告的该项事实予以认可。双方当事人原系恋爱关系,现因感情破裂分手,原告要求返还给付的85万元,被告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此款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并消费完毕,且被告自认未用于购房,因此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第171条的规定做出判决:被告一次性返还给原告人民币85万元,并承担相应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被告服判,未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