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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财经日报:离婚时一方经济困难可要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
发布日期: [2010-12-30]   人气指数: [2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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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财经日报》2010年12月29日刊登

离婚时一方经济困难可要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

 

  案例:

  市民张毅(男)向法院起诉请求与其妻子王晓红(女)解除婚姻关系。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原、被告双方婚后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一直未能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原告是广告业务员,每月收入近3000元;被告身体健康状况不佳,失业在家,领取低保金。夫妻共同财产为45平方米房屋一套,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均同意暂时不对产权进行分割。被告也同意离婚,但认为自己离婚后生活有困难,要求原告给付一定的抚养费,原告不同意。

  分析:

  本案属于离婚中常见情况之一,离婚时遇到一方生活困难,我国《婚姻法》如何保障和维护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呢?

  《婚姻法》第42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立法精神,获得经济帮助必须符合三个基本条件:第一,一方必须生活困难又无力解决。所谓“生活困难”是指离婚时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离婚后一方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第二,法律对生活困难提出了严格的时间限制,一方必须是在离婚时存在生活困难,而非离婚后;第三,提供帮助的一方必须有负担能力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进行帮助。

  另外,还需要明确以下几点:

  1.经济帮助的一般做法是短期或一次性帮助离婚时生活困难的一方,但对于结婚多年,一方年老病残、失去劳动能力而又无生活来源的,另一方应在居住和生活方面给予适当的安排,在经济上可视具体情况,给予一次性或长期的帮助。

  2.经济帮助本质上是对弱势群体的一种客观帮助,不是过错赔偿,也不是基于对无过错方的照顾,不应该以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为条件。至于离婚的过错责任问题,可以通过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来解决。

  3.人民法院判决经济帮助,是在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后,以帮助方的个人财产给予困难方的帮助,不能以对方分到共同财产较多为由免去对方接受经济帮助的权利。

  本案经法院审理,最终作出了如下判决:一,准许原被告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二,房屋归原被告共同所有,但在原告有生之年该房由被告居住使用;三,原告在判决生效后一次性给付被告8000元人民币作为经济帮助。双方均服从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