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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财经日报:什么是离婚损害赔偿?如何确定赔偿数额?
发布日期: [2010-12-16]   人气指数: [2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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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财经日报》2010年12月15日刊登

什么是离婚损害赔偿?如何确定赔偿数额?

 

  案例:

  安平(男)与何倩(女)经人介绍于1995年相识并结婚,于1998年6月生一男孩。2005年,安平与朋友合伙开了一家贸易公司。后来,安平在娱乐场所结识一按摩女,并很快与之租房同居,从此安平对家庭和儿子不管不问,经常夜不归宿。何倩得知此事,伤心欲绝,下决心要离婚,便咨询了青岛维情婚姻咨询公司。后经一番调查取证,很快取得了安平与他人同居的充分证据,于是,何倩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最后,法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了安平与他人同居的事实,双方感情确已破裂,遂判决离婚,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并判决安平向何倩支付精神抚慰金10000元。

  解答:

  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离婚时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物质损失或精神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具有法定性、救济性和惩罚性的特点。它为婚姻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进而达到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和社会稳定的目的。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可以提出损害赔偿的四种法定情形为: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提出损害赔偿的主体为夫妻中的无过错一方,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则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因而排除了因婚外情导致离婚的情况下无过错方向第三者索要赔偿的可能。

  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部分。物质损害赔偿的多少应当根据无过错方遭受的实际损失的数额进行计算,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则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具体数额的确定应当考虑婚姻存续时间、侵害行为的具体情节、损害后果、过错方的经济负担能力、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

  需要注意的是,首先,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只能在离婚时行使,而且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如果当事人不起诉离婚,或者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当事人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其次,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本案是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典型案例。安平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义务,违背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精神,因自身的过错导致了家庭破裂,依法理应对女方作出一定的赔偿,只要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过错事实的存在,法院是应当给予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