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财经日报》2010年11月17日刊登
离婚诉讼双方分割共有房屋存在争议法院将如何处理?
翟某(男方)与曲某(女方)系自由恋爱,于2002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于2003年贷款购买了一套价值42万元的商品房,登记在男方名下。后来双方因性格不合开始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关系恶化,2010年7月,曲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分割该套房产,翟某同意离婚,但对该套房屋的价值(该房已大幅升值)以及分割方式存在异议。如果双方都想要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法院将如何处理?
解答:本案涉及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是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是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是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由此可知,此类纠纷,可分三种情形处理:
第一,双方竞价取得房屋所有权。通常情况下,法院应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将房屋所有权判给子女随其生活一方、无过错方或者生活困难一方。若无子女,则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判给一方。如果双方经济条件相当,在双方都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由出价高的一方取得房屋产权,然后按照出价的一半给予另一方补偿。
第二,房屋市场价格评估。现实中由于房屋增值潜力大,其市场价值往往不确定,主张房屋产权的一方希望按照较低数额给对方补偿,而要求补偿的一方则希望按照房屋的最高市场价值给予补偿,所以双方往往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这就需要委托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客观、科学的市场价值评估,然后按照评估价值,由取得房屋产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合理补偿。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费用,则由双方按照分割房屋价值的比例分担。
第三,对房屋进行拍卖再分割。有些房子可能位置、环境和功能不能满足当事人的居住要求,有时候会出现双方都不愿取得房屋产权,而是想取得一定补偿后再另行选购房屋或离开该地区到异地发展的情况,这样对房屋进行实物归属分割就毫无意义了。人民法院不能强行将房屋判给一方并给予对方一定补偿而导致其利益受损。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或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拍卖机构对该房屋依法进行拍卖,以房屋拍卖所得价款扣除拍卖所需费用后,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本案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第一种方式处理房屋分割问题,也可以参照该房在房屋中介的销售价格,尽量争取协商一个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分割,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评估费用,降低诉讼成本,缩短诉讼时间,对双方都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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