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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财经日报: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吗?
发布日期: [2010-8-18]   人气指数: [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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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财经日报》2010年8月18日刊登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吗?

 

  教师薛某(女)和军人张某(男)是自由恋爱并结婚,刚结婚时感情尚可。由于张某平时在部队,薛某在市里学校教课,非常忙碌,两人长期两地分居。后来薛某得知张某在外与一异性关系常某关系暧昧,两人甚至在外租房同居。薛某大怒,与张某争吵并多次要求其断绝与情人的不正当关系,但张某依然我行我素,薛某遂提出离婚,张某就说:“我是军人,婚姻法给予特殊保护,我不同意,你休想离婚!”如上情况,薛某真的不能主动提起离婚吗?如果起诉离婚能够得到法院支持吗?

  解答:

  我国军人担负着保家卫国的神圣职责,身份特殊,所以在法律上对现役军人的婚姻给予特殊保护,一直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史上的优良传统。根据婚姻法一贯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单就这一条款,对军人配偶来说,显得过于苛刻,不符合立法本意,违反了宪法和婚姻法确认和保护的婚姻自由原则,许多非军人遇到是否与军人结婚的问题都会顾虑重重,担心一旦与军人结婚,就意味着自己的婚姻权利拥了军,从而也使军人在婚姻问题上遇到阻力。所以,为了协调该规定与婚姻自由原则之间的冲突,更好地保护军人的婚姻权利,现行《婚姻法》中对这一规定增加了但书条款:“……,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样,在军人有重大过错且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军人配偶一方的请求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从而依法做出离婚的判决。

  然而,哪些情况属于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重大过错”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对此作了明确答复:“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过错”情形主要包括: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是指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并对夫妻感情造成严重伤害的行为,比如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等,可以认定为重大过错行为。《婚姻法》同时也规定了: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四种情况,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本案中,女方薛某如果认为婚姻无法再维持,可在掌握男方与婚外异性同居证据的前提下,主动到法院起诉离婚并可以主张一定的损害赔偿,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