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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财经日报:如何办理涉外离婚?
发布日期: [2010-9-2]   人气指数: [2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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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财经日报》2010年9月1日刊登

如何办理涉外离婚?

 

  问题:

  焦女士与韩先生是大学同学,相恋后结婚,婚后韩先生去了国外发展,焦女士由于工作关系留在了国内。开始韩先生和家里联系还比较频繁,后来渐渐就不经常往家打电话了,甚至焦女士给他打电话也很不耐烦,两个人就这样一个国内、一个国外,维持了几年,现在焦女士想离婚,韩先生也同意。这种情况怎样办离婚更好呢?焦女士咨询了青岛维情婚姻咨询公司。

  解答:

  离婚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需要强调的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必须双方亲自到场。由此可见,夫妻双方一方在国外的不能回国办理离婚手续的,无论双方是自愿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均须按诉讼程序办理。

  诉讼离婚首先要看管辖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因此,国内一方要求离婚的,可向住所地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国外一方可委托国内律师出庭应诉;国外一方要求离婚的,亦可委托国内律师向居住在国内的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起动离婚诉讼程序。

  离婚诉讼,原则上也是双方必须到场,但是,随着现实中出国人员越来越多,出国人员离婚案件数量不断增加,鉴于出国人员回国办理相关签证手续程序困难、耗时较长等实际情况,要求在国外的一方必须回国亲自办理离婚手续,显然不够现实,亦不人性化。因此,对于身居国外一方确实不能回国参加庭审程序的,其本人可以委托国内的律师代为出庭应诉,但必须提供完整的符合法律规范要求的相关书面材料。具体来说是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离婚意见书、授权委托书。其中离婚意见书应当表明对离婚本身,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法律意见,授权委托书重点写明授权权限(是一般授权还是特别授权)及委托期限,这些书面材料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国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律师经过公证授权后,有权依据离婚意见书中的内容代为出庭应诉,陈述案件事实,发表代理意见或答辩意见,领取法律文书。

  就焦女士和韩先生来说,焦女士可以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且最好在诉状上写明自己与韩先生就离婚问题协商一致的事实,以求得法院及早开庭,迅速、快捷地解决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