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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财经日报: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什么?
发布日期: [2010-8-4]   人气指数: [2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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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财经日报》2010年8月4日刊登

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什么?

 

  郭某(女,32岁)和丈夫廖某(男,33岁)是经熟人介绍相识,恋爱不久就结婚了,婚前缺乏深入了解,婚后才发现自己与男方性格不合,思想和理念方面有着很大冲突,男方平常好吃懒做,迷恋网络,工作得过且过,不思进取,两人经常为此发生口角,争吵不休,后来演变为两人分房而睡,至今已有半年时间。郭某已对婚姻彻底失去信心,遂来电咨询:在对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起诉离婚,法院一定会判离吗?判决离婚的标准是什么呢?

  解答:

  婚姻作为社会的基本细胞单元,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因此,尽量维护其稳定性,是婚姻法的一大原则。《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据此,人民法院把调解作为婚姻案件审理的前置条件。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会尽量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在无法律明确列举的情形时,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案件会比较谨慎,一般不会判决当事人离婚。而对于当事人第二次起诉离婚的案件,在调解程序之后,一般则会判决离婚。采取这种做法的原因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第一次起诉离婚的当事人在法院处理完毕后的六个月内是不可以再次启动离婚诉讼程序的,也就是说,当事人只能在第一次起诉半年后才能第二次起诉离婚,这6个月的时间作为缓冲期,足以让夫妻之间冷静思考并有充足的时间为挽回感情做出努力,从而有效避免了冲动离婚的发生。而如果感情确已破裂,勉强维持夫妻关系更使双方陷入痛苦,激化矛盾,所以当事人的第二次起诉法院一般会支持其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

  那么,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什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我国婚姻法确立的唯一离婚标准。实践中,由于感情是一种心理状态,复杂易变,即使是执法者也很难完全准确地把握这一标准,在裁判过程中,法官一般会综合考虑婚姻的基础、婚后的感情、离婚的原因以及和好的可能,综合具体案情进行细致考察。《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还规定了法定判决离婚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以上规定中的情形,和上述二次起诉离婚的情形一样,实际上都是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标准的诠释和具体化,当出现这些情形,就可以认为感情确已破裂了,达到离婚条件了。

  另外,还有一种情形法院也可以判离,《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