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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嫖娼导致离婚精神赔偿未得支持
发布日期: [2011-8-2]   人气指数: [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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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因嫖娼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妻子起诉离婚,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的案件,法庭该如何判决。

  一见钟情结良缘

  嫖娼分居闹离婚

  2000年3月,25岁的李月(化名)经人介绍,与漂亮的女青年付美华(化名)相识,两人一见钟情,不久便确定了恋爱关系。2001年5月,两人走进婚姻的殿堂。起初夫妻俩恩恩爱爱,如影随形。邻居见了都夸赞他们是一对难得的好夫妻。就这样,两人的小日子和和睦睦地过了几年。

  随着时间的推移,夫妻俩的感情便发生了微妙的变化,李月经常与一群朋友混在一起,经常不回家。付美华常劝丈夫要以家为重,不要老在外面混,但李月却把妻子的话当作了耳旁风。2004年6月,李月和朋友出差到某县城嫖娼,被当地公安机关处理。为了顾全脸面,妻子付美华拿钱为丈夫交了罚款。从此,夫妻间的矛盾逐步激化,最后发展到分居生活。2008年3月,付美华起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月离婚,并要求李月赔偿其精神损失5万元。

  精神赔偿被驳回

  分割财产有倾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月与付美华由于夫妻感情不和,且分居已满两年,应准予双方离婚。但付美华以李月嫖娼被处罚,要求李月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因付美华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李月是与他人有长期的、较为稳定的同居关系,因此,对付美华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但李月的嫖娼行为给付美华造成的精神损害客观存在,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上给予付美华适当照顾。法院于当年6月依法作出判决准予付美华与李月离婚,驳回了付美华要求李月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夫妻双方离婚的先决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那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是如何把握的?

 

  王元庆(法律硕士研究生导师)———

  感情破裂有标准

  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本案中,付美华与李月是由于感情不和,导致分居,并且分居两年以上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因而法院判决双方离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夫妻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向对方要求精神损失赔偿,这说明我国已建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那么都有哪些法律依据呢?

 

  孙宏丽(道里区人民法院民庭法官)———

  精神赔偿有依据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由于一方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对方赔偿因离婚而遭受的损失的一种法律制度。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提出赔偿请求,但这种赔偿请求有严格的法律规定。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其中,“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的两个异性不以夫妻名义但在一起共同生活。“实施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暴力,伤害行为,包括对财产进行打砸的财产暴力、针对身体的肉体暴力、性暴力以及精神暴力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中的“虐待”是指对家庭成员在肉体上或精神恶意、暴力对待的行为;“遗弃”是指对家庭成员负有抚养和扶养义务而拒不抚养和扶养的行为。

  本案中,李月嫖娼显然是有过错的,为什么在付美华提出精神赔偿时却被法院驳回?所谓“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案中,李月的嫖娼行为显然不在我国《婚姻法》第46条所规定的第一、第三和第四项情形之内。而我国《婚姻法》第46条第二项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除了在本条中出现外,还在我国《婚姻法》第3条、第32条中出现过两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同居。”由此又可以看出,“嫖娼”与“同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本案李月的嫖娼行为也不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因此,付美华要求李月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应得到支持。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驳回了付美华的精神赔偿请求,为什么又提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上给予付美华适当照顾呢?

 

  张博(婚姻法专业律师)———

  无错一方该保护

  李月的嫖娼行为毕竟是一种违法行为,不仅侵害了合法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权益和夫妻间相互在性生活上的忠实,也是影响婚姻关系健康、和谐至关重要的因素。其行为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离婚,在这方面李月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是有过错的,依据我国《婚姻法》在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要“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基本原则,法院在分割本案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无过错的付美华进行了适当的照顾,是符合我国立法精神的。当然为了更好地保护无过错一方的合法权益。目前已经有很多法律界人士建议,应对我国目前实施的婚姻法中关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进行调整,将嫖娼等违法情形列入可申请赔偿的范围,以维护夫妻婚姻关系的和谐、稳定。